答疑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四、个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答疑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答疑哪些情形可以免征或减征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答疑残保金是否可以延期缴纳?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答疑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转股的转股范围是否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
答: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可以分解为债务人偿还所欠债务和债权人以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再对债务人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债权人的投资对象是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因此债转股的转股范围不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则属于债务人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抵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答疑企业享受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是否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下简称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问题问:某企业为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26的规定,“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因此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的企业,其境外所得按25%税率计算境外应纳税额。
答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对于企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后因补缴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地下车库的产权,其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计入地下车库计税成本?
答: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应归集土地成本,不具有产权的地下车库按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不分摊土地成本。
答疑:自2017年9月30日起,《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均作为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住房。对于《办法》施行后,即2017年9月30日后,企业销售未完工共有产权房取得的销售收入其计税毛利率如何确定,是按3%还是按15%?
答: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开发产品暂按3%确认计税毛利率。
答疑被投资企业破产,在2017年度完成清算,但在2018年2月才取得注销文件,投资企业在2017年会计上作投资损失处理,该笔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是应在被投资企业完成清算的2017年度,还是在依法完成注销的2018年度?
答: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因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解散而发生股权投资损失的,未规定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注销证明,只规定应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因此,在企业书面承诺损失金额已确定的情况下,将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作为确认投资收回额的证据,将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在2017年。
答疑一项损失的确认时点涉及获取外部证据的时间、完成内部核销手续的时间、资产损失会计处理时间、企业资产处置时间等不同的时间,各时点往往在不同年度,企业应依据何种时间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可否将最迟时点作为确认资产损失的时点?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同时满足相应的条件,同时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答疑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规定的产品如水泥、混凝土等,取得的收入享受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税收优惠。该企业2018年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政府补助100万元,对于其利用废弃材料而减少废物排放的行为予以奖励,该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能否享受减计收入优惠?
答:考虑到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优惠是对应税收入进行减计,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该补助是对收入的补偿则可以享受减计收入优惠,如不是对收入的补偿而是对其他因素的补偿则不能享受减计收入优惠。上述问题中的政府补助是对企业减少废物排放行为的奖励,不是对其生产的产品收入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享受减计收入的优惠。
答疑如果企业2017年度已经获利,但是2018年度起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如何享受软件企业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九条的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企业2017年已经获利,但是2018年才符合软件企业条件,需要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也就是从2018年起享受“一免三减半”的优惠。
答疑2018年以后新获利的软件企业是否能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因此,对于2018年新获利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对于2019年及以后年度新获利的软件企业,需等待后续文件再予明确。
答疑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主动在不符合条件当年不享受高新优惠,补缴企业所得税。在此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否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后取消其高新资格?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发现其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因此,对于当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主动补缴税款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税务机关不需再提请复核。
答疑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某项目,境内企业运用自身技术在研发方面发生的支出能否在对其高新资格进行考核时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
答: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与对加计扣除研发费的考核标准不同。现有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包括企业受托研发的支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指标的研发费未明确是否包括受托研发的支出。鉴于上述情况,为有利于促进技术和资金留在境内,鼓励境内企业承担境外的研发项目,支持境外企业将研发中心设在境内,对于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研发的项目,如其符合研发活动的条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考核指标。
答疑如果企业亏损,还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盈利和亏损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疑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否包括已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答: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既包括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也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因此,用于计算三分之二限额的基数“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包括资本化的研发费用。
答疑如果企业2018年购入了价值400万元的研发用仪器设备,会计按10年计算折旧,年折旧额40万元。税务处理享受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优惠,2018年度一次性扣除400万元。企业2018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是按照4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还是按照400万元计算加计扣除?
答:根据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400万折旧额计算加计扣除。
答疑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事业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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