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6%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哪些?
发文时间:2019-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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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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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判断这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要素

自从营改增以来,对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划分既有明确的规定,又有争议的地带。对于涉及经营性和租赁性的应税业务中,就是存在一些特殊的边界给予明确,以免引起歧义。纵观这些分类,归根到底还是以“人”作为要素来判断,比较靠谱和容易把握。


  一、带人的不属于租赁服务行为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简单地说,就是需要实现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向运输企业发包运输业务,运输企业连人带船一起完成特定的运输任务。这种业务行话程租,实际就是包运输航程的业务。如,某贸易公司需要将一船煤炭从甲地运送到乙地,向某运输公司签订了承包运送业务。船的航行一般也需要技能和一定的资质,运输公司连人带船一起完成运送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这种业务行话期租,实际就是考虑到自身业务的需要,用船方在有需求的时间内,向运输公司连人带船包下运输船,满足自己的运输需要。一般主要是运输市场上用船紧张的时期。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这种业务行话湿租,实际就是需要使用飞机方连人带飞机包下来,可能自用或经营。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这种业务实际就是连人带车一起承包的业务。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业务的明显特征就是在所谓的“租”的业务中,都是连带上相应的人员或者服务人员提供的配套服务。


  二、不带人的属于租赁服务行为


  1.动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行话光租,实际就是仅仅租赁船舶,承租方自己另行配人开展业务活动,即光租船,不要人。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这种业务行话干租,实际就是仅仅租赁飞机,承租方自己另行配人开展业务活动,即光租飞机,不要人。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按照动产租赁处理。


  纳税人仅仅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配备操作人员的,应当属于动产租赁行为。


  2.不动产租赁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仅仅提供会议场地租赁,并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


  纳税人仅仅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没有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租赁行为。


  上述业务的明显特征就是在租赁业务中,都是仅仅提供设备设施,并没有配套相应的服务,而配套服务一般就是涉及人员提供的服务,如提供茶水供应、保洁服务等。


  综上,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带人的,提供的不是租赁服务行为,而是相应的运输等经营性应税服务行为;不带人的,提供的是动产或不动产租赁服务行为。这样就比较好区分。


哪些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


  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


  注意:这里有一个其他单位,就是说非出口企业也有一些特殊业务可以享受到出口退(免)税政策。在本条的细目中注意区分哪些业务是只有出口企业可以退税的,哪些业务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都可以退税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具体是指:


  (1)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2)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3)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注意:该业务的退税主体是特殊区域内的生产企业。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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