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8]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2003.01.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WRP公司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美国WRP公司向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五四三四厂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8]009号)收悉。美国WRP公司为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五四三四厂提供降解塑料生产技术(合同号为96FMF39ZD1018MR-1),该公司申请对提供上述生产技术所收取共计90万美元的专有技术费免征所得税。鉴于该项降解塑料生产技术用于塑料降解,技术先进,有助于消除“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美国WRP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1998]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适用利率标准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能否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8]9号)收悉。关于德国西德意志州银行和德国德意志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订出口信贷和商业贷款协议,其贷款利率均采用FIBOR,其免税条件可否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的问题,经与外汇管理部门协调意见,当贷款利率采用FIBOR等时,其免税条件可比照现行税法对LIBOR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8]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经我局批准,葛洲坝集团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度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和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葛洲坝集团1998年、1999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合并缴税的范围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127号)、《国家税务总避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7]263号)的规定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8]1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湖北、江苏、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我行继续向你局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1997]302号),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度,由总行统一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认真受理纳税申报,实施就地监管。
法规财税[1998]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农业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的复函
农业部:
你部《关于申请黑龙江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上市后免交所得税的函》(农财函[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黑龙江垦区组建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仍属国家控股的国有农业企业,在香港上市后募集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发展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因此,对重组上市后的北大荒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必须将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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