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8]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海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各分支机构并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请示》(君发[1998]14号),经研究,现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的各分支机构,凡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可并入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非独立核算机构:

  (一)分支机构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以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总机构统一管理。

  (二)分支机构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由总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统一清算。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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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10
文号:国税函[1998]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山东、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继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保发[1998]10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8、1999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法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各分支机构(分公司,下同)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的同时,抄送其总机构;总机构应按法规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各分支机构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分支机构送达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凡未按法规送达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五、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法规,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六、该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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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31
文号:国税函[1998]1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所函[19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刘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将认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对军队企业的《证书》认定工作

  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军队企业应持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证书》的认证手续。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进行《证书》的认定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640号)的有关规定,对军队企业进行审查核实,确实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证书》的认定手续,并按国家给予军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不符合国税函[1994]640号文件的,不予认定,并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三、各地在认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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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31
文号:国税所函[199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为支持该集的发展,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和1999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8、1999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100%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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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4-27
文号:国税函[1998]2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规,有的已经到期限,有的须加以完善,现将1998年及以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段站)1998年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1999年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法规。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由铁道部集中缴纳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按有关大型企业集团的法规另行明确。

  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及所属企业1998年度仍按原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铁道部所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国家对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五、其他企业,包括中国铁路通信信号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的所属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以及这两个总公司所属的非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工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施工企业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属的施工企业和工附业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所属的施工企业、仍以工程局、工厂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44号)法规,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缴税办法另行法规。

  七、铁路系统所属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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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4-29
文号:国税函[1998]26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8]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采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方法计征税款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所发生的若干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装修费支出的税务处理代表机构购置固定资产(如房屋、汽车、计算机等)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可以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代表机构费用支出换算收入计税。若代表机构所发生的上述费用支出数额较大,代表机构一次性作为费用换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如代表机构能够设置、保存完整的帐册、凭证,能够准确核算并记录上述费用的摊销情况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的,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法规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不留残殖,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对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二、关于捐赠的税务处理代表机构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不计入代表机构用以换算收入计税的经费支出额。

  本通知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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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4-30
文号:国税发[1998]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1998]2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四川、辽宁、山西、陕西、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海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以下简称东电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东电集团的发展,现就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东电集团全资控股31家成员企业,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东电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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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5
文号:国税函[1998]27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1999]056号)收悉。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的收入,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酒店业纳税注意事项——

        由于宾馆酒店经营项目较多,既有住宿、饮食业务,还有租赁、代理、娱乐业务,以及其他服务业务,因而在适应税收政策方面也有些差别,这也就给税收筹划带来了一定的空间。从宾馆酒店主要涉税情况看,要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企业应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核算,避免低税率经营项目收入适用高税率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宾馆酒店既有按照5%税率缴纳营业税的住宿、饮食业务,又有按照20%缴税的歌厅、舞厅、音乐茶座、及高尔夫等娱乐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其经营收入,则可以按照各自的税率缴税,否则,一律按照20%的高税率缴税。                    

  第二,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业务和营业税应税业务,避免重复征税或混合征税造成多缴税款。虽然宾馆酒店以营业税业务为主,但也会发生一些如货物销售等增值税应税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三,尽可能将房屋出租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房费收入,避免多缴房产税。许多宾馆酒店有将自己的客房租给某些单位长期使用的业务。企业将住房提供给租赁者后,不再提供管理服务,只按期收取租金。按照税法规定,对这部分租金收入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12%的房产税。如某酒店当期客房部收取客房收入80万元。其中外单位办公租用房收入30万元。根据上述业务,按照一般处理,酒店客房收入应纳税如下:营业税=80×5.5%=4.4(万元);房产税=30×12%=3.6(万元)。如果将租金收入转变为住宿费收入,就不需要缴纳3.6万元房产税。转换的关键点就是:企业还是要为住房者提供住宿管理服务,除房费外,不单独结算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第四,不要误将饮食业中销售的货物缴纳增值税,避免多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7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因此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向顾客提供烟酒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避免全额多缴税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第三条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由于内外资企业营业税政策的一致性,以及代理业营业税政策按实际收入纳税的规定,内资企业宾馆酒店经营电信业务,同样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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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8-27 
文号:国税函[1999]5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8]2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河北、辽宁、浙江、湖南、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全资控投1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和1999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新型建筑材料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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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08
文号:国税函[1998]2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88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第1845号提案的答复

吴宗鑫、李家明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校办企业税收政策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家对校办企业仍给予了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办企业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货物如发生亏损,给予全部或部分退还已征增值税款补亏。

  上述优惠政策对发展教育事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没有公平竞争就谈不上市场经济。校办企业作为企业也和其他类型企业一样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也应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目前,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了校办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长远看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造成教育经费在学校间的不合理分配

  对校办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实际上是国家财政通过税式支出方式补充考试经费。有能力办企业的学校,会因此得到优惠,而无力办企业的学校,则不能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教育进行投入很难做到按照学校的客观需要公平合理地进行资金分配,在客观上是被动地服从于校办企业的规模和效益,事实上导致教育经费在学校间不合理的分配。

  3、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由于校办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不具备办企业条件的学校,也通过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的办法,为自己筹集一些经费,由此产生的假校办企业问题使国家对校办企业减免的税收,相当一部分并未形成对教育的投入,而是落入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口袋,造成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导致财政对考试支持能力的进一步弱化。

  对校办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补充教育经费不足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对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明显,因此,现行对校办产业的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宜扩大,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支持应采取规范的收支两条线的路了。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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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4
文号:财税政字[1998]8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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