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
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
法规财税[200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福建、海南、上海、江苏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平衡金融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对在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内新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一律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营业税率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为此前已经注册设立并享受上述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和外国金融企业,凡免税政策执行未到原定期限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规国税函[2000]9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内蒙古、西藏、海南)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函》(国电财[2000]第53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法规,经审核,同意国家电力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13909.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9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航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关于2000年度继续执行按营运收入的1%计提长航集团总公司管理费的请示》(长航总财发[2000]第45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集团公司2000年按营业(运输)收入的1%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名单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国税函[2000]7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的有关法规,现对民航总局所属机场的空中交通管理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民航总局投资和管理的机场,2000年度继续由民航总局集中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新疆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云南航空公司所属机场2000年度由该公司在昆明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等7家空中交通管理局从2000年度起,由各空中交通管理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民航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局的名单,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477号)附件执行。
法规财税[200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钾肥、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法规财税[200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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