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9]4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紧急请示》(京国税[1999]2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明确:“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所称维修单位仅指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大修厂,化工等生产企业仅指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及所属化工生产企业。
法规国税函[1999]5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未纳入损益核算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就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请示》(桂地税报[1999]34号)收悉。关于银行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14日发出的《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二条法规:“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根据上述法规,银行按财务制度法规应纳入当期损益但实际未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其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法规财税字[1999]2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内昆铁路施工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对承建内昆铁路宜宾至安边、安边至梅花山、六盘水枢纽内昆引入及六盘水南编组站三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
请遵照执行。
法规国税发[1999]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帐户,帐产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法规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法规国税函[1999]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区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请示》(内地税发[1999]6号)收悉。关于你局为配合治理整顿小煤矿,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同意,拟调整你区非统配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区自1999年6月1日起,将区内非统配煤矿煤炭资源税税额,在每吨原煤纳税额不超过1.5元的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你局根据各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及负担能力确定,并报总局备案。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规国税函[1999]5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251号)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成“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抄送: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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