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成[2011]11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1-09-30
文号:教职成[201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实施,以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以下简称专业服务能力)为出发点,整体提高高等职业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服务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能力,教育部、财政部决定2011-2012年实施“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重点支持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提升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一、 充分认识全面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的重要意义

    新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坚持贴近地方产业,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合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培养了千余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十一五”期间,通过改革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在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优质教育资源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大批学校和专业的建设成效明显。但是从全国情况看,高等职业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尤其是专业建设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突出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灵活,办学活力不足;专业设置与产业发展脱节,课程教学内容与行业技术应用脱节,教学手段和方法针对性不强;师资队伍的数量、质量与结构不能满足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的要求,“双师”结构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毕业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态度不能完全满足工作要求,学校的实训实习条件、职场环境亟待完善,职业精神培养亟需加强。

    因此,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支撑,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培养,促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全面提升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水平、条件装备水准和产业服务能力,大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高等职业教育,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实现中国创造战略目标提供优质人力资源支撑。

    三、基本思路

    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部署,围绕现代农业、制造业发展重点方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国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中,教育部、财政部支持一批紧贴产业发展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就业好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推动高等职业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整体提升专业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国家现代产业体系建设输送大批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政策引导、省级统筹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原则,采取“学校申报、地方审核、中央认定”的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1.项目实施范围

    全国独立设置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均可申报。申报学校必须满足近两年基本办学条件无红、黄牌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校园不稳定事件或违规、不诚信行为等基本要求。

    2. 申报专业要求

    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组织符合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要求申报1-2个重点建设的专业。拟重点建设的专业应具有优质的教学条件、持续的人才需求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生源充足、报到率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好、发展空间大,专业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前瞻,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附件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职学校重点建设、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牵头建设的专业,以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专业,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3. 实施步骤

    2011年,项目全面启动。各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区“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结合各申报学校产业背景、行业属性和办学特色,兼顾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专业需求,科学确定本地拟支持建设专业的布局,确定拟支持学校和重点建设专业,专业建设期两年,中央补助资金两年预算控制数按不超过2011年补助资金预算两倍的原则确定,由各省统筹安排支持学校和重点建设专业。同时,要指导学校制订具体的专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专业建设基础、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建设内容、改革举措、绩效考核指标、专业建设预算等内容),并通过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www.tech.net.cn)“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提交各专业建设方案和附件3等信息。

    教育部、财政部对各地推荐专业进行审验,公示拟支持的学校和专业名单,无异议后正式批准立项。

    2012年,项目中期考核。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对绩效考评不好的省份核减建设经费,对考评不合格的学校终止立项支持。

    2013年,项目验收总结。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进行验收总结,对项目管理规范、绩效考核优良的省份和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4. 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独立设置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数和补助标准,适当考虑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核定各地分年度专业建设补助资金预算。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实训实习条件改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建设期内,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补助资金的50%。

获得支持的学校要制订资金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5. 联系方式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政编码:100816

    电话:010 6609 6232,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联系人: 范唯   何承   张月

    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二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

    电话:010 6855 1282 ,电子邮箱:jkwsjyc@yahoo.com.cn

    联系人: 胡成玉   王征

    各省(区、市)务必于10月14日前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建设专业名单(附件2)和本地区项目建设规划的纸质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文档分别报至教育部(9份)、财政部(1份),并完成信息提交工作。有关文字资料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www.moe.gov.cn)和中国高职高专教育网“专业建设发展”专栏浏览并下载。

    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服务国家“十二五”规划实施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高高端技能型人力资源支撑能力的重要制度设计,是统筹各级各类教育经费需求、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提升财政投入水平的政策安排。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省级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联合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会同学校举办方,落实项目责任,实施过程控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开创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