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07-03-12
文号:财税[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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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8日至20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联合召开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布置工作会议(简称“长沙会议”)。会议总结了2005年度的全国税收调查工作,研究、部署了2006年度全国税收调查(简称税收调查)工作。现将做好2006年度税收调查工作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调查工作是直接为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加强财税管理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税收工作、财政工作乃至国家经济工作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鉴于这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各地要坚持实行定员、定岗管理。

  目前,全国已形成各省分别由计统处、流转税处、法规处、涉外税处等有关业务处牵头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格局,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税收调查工作。鉴于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日常性的工作,为了这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地要稳定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如确有必要调整税收调查的牵头部门,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报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调查工作是一项对税政综合业务、财务会计业务、计算机操作水平、工作组织以及责任心要求都很高的综合性工作,调查内容涉及与企业有关的所有税种,靠牵头部门独立完成所有工作任务难度较大。各级领导要加强对税收调查的组织领导,关心爱护调查人员,保持调查人员的相对稳定,尽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并协调好税收调查牵头部门与税政(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计统、法规、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联系和沟通,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二、调查范围的确定

  2006年度税收调查范围仍分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两部分,其中抽样调查企业以2005年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给各地国税、地税机关的抽样调查企业名单为基础,对于2005年度抽样调查中,属于查无此户的纳税人不列入2006年度调查范围。2006年度各地负责调查的抽样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后另行下发。

  重点调查企业是实行抽样调查办法之前,已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和今后新增的调查企业,重点调查企业范围应符合以下两方面的要求:

  一方面,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要注意调查企业的经济类型、经济规模和行业结构的典型性和合理性,可以将本地某些有代表性行业的全部企业列入调查范围。附了关、停、并、转企业,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原则上应对上年列入调查范围的纳税人继续调查,同时,将列入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监控的企业人部纳入调查范围。

  另一方面,各地的重点调查范围还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1、国税机关: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10%,调查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②所有2006年发生出口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包括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专业外贸公司)、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超过3000户、防伪税控企业户数超过50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③所有2006年新开的一般纳税人工业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新企业超过500户的可以适当减少;④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三省一市列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并且享受转型退税的全部企业;⑤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增值税入库数的60%;⑥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国内消费税入库数的85%,且应涵盖本地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品目;⑦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其中,北京、天津、大连、上海、江苏、宁波、厦门、青岛、广东、深圳10个地区应达到1200户以上,这些调查户数中70%以上应为生产性企业。

  2、地方税务局:要求各地列入调查的纳税人规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①调查企业户数不少于所辖营业税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的5%;②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不少于当地营业税入库数的40%;③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全部上市股份有限公司;④调查的金融保险企业、邮电通信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60%以上,确定调查企业时应注意以独立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为对象;⑤调查的交通运输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占所辖这两个行业营业税入库数的30%以上;⑥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少于300户,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不足300户的,应全部列入调查。

  上述纳入调查的纳税人可包括抽样调查的户数。各地在确定调查企业时还应符合填表说明的有关要求,注意避免重报和漏报。为避免重复调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将列入调查范围的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代码库送同级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对列入该企业代码库的企业不再调查。

  三、调查指标体系的基本情况

  税收调查指标体系包括反映调查企业属性的企业信息表、反映调查企业税收财务等数据的企业表和反映调查企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货物劳务表。其中信息表有22项指标、企业表有232项指标、货物劳务表有33项指标。

  为了方便纳税人填报,增强税收调查人员对数据的把握能力,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指标体系作了一定的调整。在信息表中,删除了“税务登记证号前六位代码”指标,增加了“增值税政策代码指标等。在企业中,将增值税出口退税指标在调查表中的位置提前到增值税指标之后,使同类调查指标的排列列为集中。

  对于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集团企业,新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反映本集团所属上报上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成员企业缴纳给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将“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对于上报上级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应填写这一项所得税指标。

  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调查企业填写时,应特别注意向企业说明上述调查指标调整的内容,2006年度调查指标调整的具体内容见附件1.

  对于一个调查企业,如果存在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地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同的情况,在填写信息表“纳税人识别号”指标时,应填写国税机关颁发的纳税人识别号。

  四、提高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是税收调查的生命和关键所在,对此应有高度认识,并采取各种科学、有效的措施加以保证。上级税务机关依然要指导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有关要求完成调查表的填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和提高调查数据质量。

  1、严格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为最高原则,要求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规定的填报口径、取数来源进行。填报的数据应最大限度地保持企业填报的原状,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审核时发现的不合填表说明的问题,只能通知企业进行修改,并加盖企业修改正章,企业认为有特殊情况而不需要修改,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得自行对数据进行修改,要保证录入的数据与企业填报的数据完全一致;对于审核发现的计税错误等情况,可以送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核审计。

  2、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税务机关在调查工作中的任务主要是确定调查范围、宣传解释填报口径、保证企业填报数据符合真报说明的要求、通知企业修改错误、力求录入数据与企业填报数据一致、安全按时上报数据及其说明、提高数据的应用水平。

  3、正确认识审核公式的作用。2006年度调查参数审核公式做了些高速,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中判断填报数据的正误,把它作为一种提示工具,主要是看它是否是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按填表说明规定的口径和取数来源填写,对于满足上述要求而出现的审核提示信息,要尊重实际情况,不能擅自修改,而要认真填写审核说明。

  4、努力将差错消灭在最基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录入误差,各地应将录入、审核工作尽量前置到基层,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尽量将调查软件和参数直接发给企业录入,使差错消灭在调查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同时,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填报辅导,并大力宣传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能自觉支持我们的工作,正确理解和领会调查指示及其填报口径。

  五、全国汇审时间安排

  省级税务机关应于2007年6月10日以前完成税收调查数据的汇审工作,做好参加2007年6月下旬召开的全国税收调查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宜另行通知。

  汇审时,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填写完成的《2006年度纳税人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及其电子文档(空白电子表格可在互联网的税收调查网页上下载)数据与调查数据一同上报。

  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将今年的税收调查任务根据要求层层布置下去,给基层税务机关和调查企业多留时间,尽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基层税务机关在安排税收调查时,应尽量将其与“金税工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所得税汇算清缴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以方便纳税人的填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

  六、认真完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

  1、调查数据全国汇审后,各地要对2006年度的税收调查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总结中要对调查范围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改进税收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材料,报告材料的框架结构见附件3.

  2、在对2006年度税收调查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各地还应完成两份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的题目及基本思路和分析提纲应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数据特点自行确定,并于2007年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告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税收调查工作的同志(sheng.goa mof.gov.cn;clr0901 tom.com;kai.hu mof.gov.cn;mihj29 126.com)。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分析报告题目和基本思路进行研究后,确定若干题目作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对未被选为全国数据分析题目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意见列作本地的分析报告。

  各地应在2007年11月1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各1份,其中工作总结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对不按规定上报总结和分析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应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长沙会笔名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调查数据和真实、准确和完整,努力提高数据应用水平,以确保2006年度税收调查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

2006年度税收调查指标调整情况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和调查工作的要求,我们对2006年调查表指标及审核参数进行了部分修改与完善,具体说明如下:

  一、调查表指标修改情况及说明

  (一)信息表

  信息表指标由23个指标调整为22个,其中,删除“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前六位”和“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2个指标,分别反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和填写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将原“企业法人代码”指标名称修改为“纳税人识别号”,相应明确填报口径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同时,调整“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指标的填报内容,增加“163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分公司)”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加油站及上市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填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时,一律填写163.

  (二)企业表

  企业表指标由227个指标调整为232个,并对指标顺序和结构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1、增值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指标:新增3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2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共删除原9行“本年度允许抵扣的期实存货已征税款”、原30行“2005年末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原217行“抵顶的以前年度欠税额”、原218行“抵顶的本年度欠税额”、原219行“抵顶的滞纳金数额”等4个指标。

  ③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原2行“本年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名称改为2行“本年一般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此指标不包含第5行“本年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原7行“本年适用6%、5%、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名称改为9行“本年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原19行“本年度应纳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5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合计”;原20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名称改为26行“本年度应交查补增值税额”;原25行“本年已纳查补以前年度和本年度的增值税额”名称改为31行“本年已纳查补增值税额”;原33行“本年度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名称改为24行“本年度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口径说明相应进行了调整。

  ④指标行次顺序调整:“以期末留抵税额抵顶欠税额”指标由216行调整至2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7%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7行调整至12行:“其中:海关完税凭证适用13%税率抵扣的进项税额”指标由228行调整至14行:“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指标由229行调整至15行;增值税出口退税部分的指标行次由205行至215行,调整至38行至48行。

  2、营业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根据纳税申报表,新增69行“应税营业额(69=67-68)”指标。

  ②名称或填报口径调整:将67行“本年度计征营业税的收入”的填表说明修改为“指纳税人本年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68行项目“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中所指的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营业额。本项目根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收入数据填写。”

  3、地方税指标:

  新增指标:新增91行“本年已纳土地增值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本年借方累计发生额或盖有银行收讫章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缴款分析计算填列。

  4、企业所得税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149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指标,填表说明为“指汇总企业或集团按其成员就地预缴比例计算的下级成员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由汇总下级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写。”

  ②行次和名称调整:原134行“本年实际已纳所得税额”修改为152行“本年就地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填表说明为“指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栏目不含153行内容。”

  5、增值税转型企业固定资产抵扣情况指标:

  ①新增指标:新增第225行“期初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26行“本期累计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32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顶额”、233行“期末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个指标。

  ②删除指标:删除原226行“退税额”指标。

  二、审核公式修改情况及说明

  2006年度税收调查参数的审核公式做了一些调整,分为审核提示信息为红色的“逻辑性审核”和黄色的“合理性审核”两个级别,其中“逻辑性审核”限制较为严格,一般需要调查企业对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经核实确属实际情况,则必须填写具体的审核说明,不能只填写“经核实,情况属实”等简单的审核说明。“合理性审核”是一种提示性审核,提示填报人员在判断填报数据正误的基础上填写审核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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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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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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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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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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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