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5]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2-30
文号:税总发[2015]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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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合作,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2.0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合作规范2.0版的重要意义

制定实施合作规范2.0版,是贯彻落实《方案》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方案》明确提出,要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推动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着力解决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突出和深层次问题,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进一步增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合作规范2.0版围绕《方案》提出的合作要求,拓展了合作领域,丰富了合作方式,规范了合作流程,强化了制度保障,明确了技术支撑,细化了落实责任,确保《方案》要求有效落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着眼于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局,站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重要意义。自觉强化大局意识,克服本位思想,不断提升合作质效;自觉从便利纳税人角度出发,强化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通过加强合作,回应纳税人关切,顺应纳税人期盼,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切实提升纳税人获得感。

二、完善机制,切实抓好合作规范的贯彻落实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部门,使同级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上下级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协调一致。要认真梳理本地合作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合作规范2.0版明确的具体合作事项,对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细化实施方案,制定时间表、责任书、路线图。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督导检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抓好合作事项的督导和落实。各级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合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确保合作事项有效落实。

三、稳中求进,有序推进合作工作不断深入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税务总局对纳入合作规范2.0版的合作事项,区分基本合作事项和创新合作事项(详见后附《合作规范2.0版合作事项分类落实清单》),分类提出落实要求。基本合作事项,各级税务机关要不等不靠,积极作为,在2016年上半年基本落实到位,2016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创新合作事项,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率先落实到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大胆探索,主动创新,以点带面、稳妥有序地推动合作事项全面开展。

四、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示范区“排头兵”作用

税务总局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合作示范区制度,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选择若干区县,承担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事项先行先试任务。各省级国税局、地税局要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加强本地区示范区建设,突出重点领域,把握关键环节,明确示范区先行先试任务,强化对示范区的业务指导,及时提炼、总结、推介示范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各合作示范区国税局、地税局要务实创新,积极探索,既要尽快落实基本合作事项,又要率先落实创新合作事项。同时,要不断拓宽合作领域,探索新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合作经验,引领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宣传,为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宣传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748号)的要求,结合深入贯彻落实《方案》内容,做好宣传筹划,统一宣传口径,突出宣传重点。要及时总结合作成果,积极拓展宣传渠道,联合提升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化解基层税务人员的担心、疑惑,争取当地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协税护税的社会共识。要全面总结本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有特色的宣传报道素材报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产行为税司)。税务总局将择优通过税务报刊、网络媒体和工作简报刊发,并根据报送材料反映的经验做法,选择一些开展工作较好的省市,组织中央主流媒体记者进行深度采访报道。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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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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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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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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