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2]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发文时间:2002-01-16
文号:国办发[200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元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一、清理工作不彻底,2000年后继续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7个省(市)及其部分地区共有30项以前年度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仍在执行,2000年已对2149户企业减税、免税、返税11.93亿元。其中:根据吉林省政府1999年有关会议纪要规定,吉林省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得税定额上缴办法,2000年执行定额上缴1000万元,超过定额部分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上缴给森工集团。该公司2000年度累计向森工集团上交企业所得税855万元,没有依法缴入国库。大连经济开发区财政税务局根据1998年大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资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对开发区的内资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33%税率计算,2000年少收企业所得税4842万元。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沪财税收[1996]2号)的有关规定,批准上海市松江电子仪器厂等4户企业享受免征18%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00年度免征上述4户企业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2124万元。福建省地税局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1998]6号)规定,2000年下达了《关于下达第一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税政二[2000]73号)和《关于下达第二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95号)2个文件,并对高新区“区外企业”以及虽在高新开发区内但已超过免税期限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6454万元。

  二、有禁不止,2000年继续违规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辽宁、吉林、江苏、广东、福建、江西、山东等7个省的部分地区,2000年度共新出台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29项,返还税收546万元。其中: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关于鼓励在珠海市投资大型项目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46号)、江苏省南通市委《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通委发[2000]9号)等文件,越权自行制定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南昌海尔工贸公司于2000年3月2日签订协议书,明确以“先征后奖励”的形式,对该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80%奖励企业,第3年至第5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经查,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2000年度向南昌海尔工贸公司返还当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84.28万元。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区制定的《关于鼓励内外客商投资合作的若干规定》(济高新管发[2000]48号),2000年共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返税461万元。

  对上述地区发生的违规问题,财政部已按照《通知》中关于“凡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规定,对查出的违规金额在办理中央财政与部分省财政结算时作扣减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中关于“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的规定,对违规越权减免税收等问题逐项进行严肃查处,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问题要彻底予以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国务院。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些地区的违规事例中吸取教训,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定和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缓税、免税或实施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对违规制定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要一律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彻底清理违规出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度发生。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