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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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国网信网(www.cac.gov.cn),进入首页“网信要闻”查看文稿。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12日。

  附件:

  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大型网络平台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水平提升,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以下称为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设立、运行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是指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成立的,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对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的独立机构。

  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以下称为外部成员),是指具备个人信息保护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担任除监督委员会成员外的其他职务的人员。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发布大型网络平台清单。

  第三条 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以下称为监督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与大型网络平台业务规模、用户数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于7人,外部成员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二。

  第四条 外部成员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聘期间不得具有下列情形:

  (一)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控制企业任职;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为受聘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外部成员独立性的情形。

  第五条 担任监督委员会外部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素质,熟悉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从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不少于3年;

  (三)具备良好的声誉,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工作时间等;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违法犯罪、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组织提名外部成员时,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有无违法犯罪和重大失信记录等,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外部成员的其他条件提出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外部成员的其他条件作出说明。被提名人同时受聘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得超过三家。

  外部成员聘任决定应当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第七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结合专兼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工作量等情况给予外部成员与其承担职责相适应的报酬。报酬的标准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并且便于查阅和保存。

  除上述报酬外,外部成员不得从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条 监督委员会内部成员(以下称为内部成员)由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

  第九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外部成员担任,经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委员会工作。

  监督委员会设秘书一名,可由内部成员担任,负责处理监督委员会的会议筹备、文件管理、组织联络等综合性事务。

  第十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同一大型网络平台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任。监督委员会成员辞任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书面辞任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或其授权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解聘决定:

  (一)外部成员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二)连续三次未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出席监督委员会定期会议;

  (三)不适合担任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其他情况。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解聘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允许被解聘监督委员会成员提出异议说明,并将解聘原因、异议说明及异议说明答复等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

  监督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内辞任或被解聘等,导致监督委员会成员少于7人或外部成员占比低于三分之二的,大型网络平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补任相关人员;若辞任或被解聘成员为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及时选举产生新的主任;若辞任或被解聘成员为监督委员会秘书,应当及时任命新的秘书;在补任完成前,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监督委员会规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15日,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后,报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批准。监督委员会规则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监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和任免程序;

  (二)监督委员会职责及监督事项;

  (三)监督委员会成员职责;

  (四)监督委员会主任的选举和职责;

  (五)监督委员会秘书的产生和职责;

  (六)监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通知、表决、监督意见形成和记录;

  (七)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经费保障;

  (八)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重点对大型网络平台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平台或产品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制修订情况;

  (三)敏感个人信息保护情况;

  (四)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开展情况;

  (五)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开展情况;

  (六)落实监管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情况;

  (七)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情况;

  (八)个人行使个人信息权益保障情况;

  (九)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合规情况;

  (十)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履行及报告发布情况;

  (十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十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等情况;

  (十三)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大型网络平台用户常态化沟通机制,听取用户意见建议,回应用户关切。

  第十四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监督事项发表意见,对需表决事项进行表决;

  (二)了解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并要求答复;

  (三)可列席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有关会议;

  (四)听取大型网络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见;

  (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风险和问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就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监督意见。

  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会议有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成员,同时提供完备的会议资料。

  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认为会议筹备不充分的,可要求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事项,秘书应当对会议延期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按时出席监督委员会会议。确有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对会议事项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就会议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监督委员会秘书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核实记录内容并签署意见。

  监督意见应当取得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监督意见通知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第十九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收到监督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处理监督委员会作出的监督意见,确有理由不予处理的,应当答复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认为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监督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风险或违法违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等问题的,应当向监督委员会和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提出书面建议。监督委员会和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未处理的,或成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干预大型网络平台正常运营,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有关组织、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恶意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协助,做好相关对接工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应当每三个月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信息等。

  已设立监督委员会的大型网络平台,不再满足本规定第二条相关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后,可以撤销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监督委员会成立、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监督委员会规则、成员名单等信息。

  监督委员会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报送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省级网信部门每年向国家网信部门报送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对全国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网络平台落实本规定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大型网络平台出现重大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或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要求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解散监督委员会,重新成立监督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违法违规活动向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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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