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10-23
文号:财会[202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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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3]20号       2023-10-23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我部修订印发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以下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于2023年9月5日发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以下称新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新制度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及调整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等。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24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进一步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存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数据。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准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牲畜(禽)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牲畜(禽)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牲畜(禽)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

  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牲畜(禽)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牲畜(禽)资产,例如幼畜及育肥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2)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牲畜(禽)资产,例如产畜和役畜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2.“林木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有关规定,根据林木资产的形态、价值以及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等,对原制度下的林木资产进行合理分析判断,重新分类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等生物资产。

  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相关资产台账或明细账,对原账的“林木资产”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林木资产,例如用材林等非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2)对于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资产,例如经济林、薪炭林等经济林木,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3)对于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资产,例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科目。

  3.“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库存物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库存物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4.“内部往来”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原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余额分别转入新账的“内部往来”科目及下属各明细科目借方和贷方。

  (二)负债类。

  1.“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款”、“应付劳务费”、“应交税费”科目。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对原账的“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付劳务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劳务费”科目。

  (2)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应交税费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交税费”科目。

  (3)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应付款”科目。

  2.“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合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对原账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1)将符合新制度规定的专项应付款性质的相应余额转入新账的“专项应付款”科目。

  (2)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借款及应付款”科目。

  此前根据有关工作需要在原账中已经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3.“短期借款”、“应付工资”、“一事一议资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工资”、“一事一议资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4.“应付福利费”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再提取应付福利费。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原账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三)所有者权益类和成本类。

  新制度设置了“资本”、“公积公益金”、“本年收益”、“收益分配”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和“生产(劳务)成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四)损益类。

  由于原账中损益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2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损益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五)其他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的相应科目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

  (一)资产类。

  1.无形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公积公益金”科目。

  2.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其他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相关资产类科目,贷记相关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二)负债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负债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负债金额,借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类科目。

  (三)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202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比照本规定登记新账的相应科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账的会计科目补记未入账事项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补充登记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四、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1.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新制度设置了“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尚未核销、已经按原制度分期摊销并直接冲减账面价值的产役畜、经济林木等,应当按照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摊销的金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2.无形资产摊销。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摊销”科目,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全面核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24年1月1日对前期未确认、现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补提摊销,按照应计提的摊销金额,借记“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账的相关会计科目期初余额进行调整时,应当编制记账凭证,并将调整事项的确认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五、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一)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2024年1月1日新账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仅要求填列各项目“年初余额”)。

  (二)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编制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编制2024年度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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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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