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0]10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桂政办发[2020]1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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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落实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加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提高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方法,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1.梳理和发布优惠政策清单。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减税降费适用情形梳理优惠政策清单,明确优惠政策事项及优惠政策享受条件、有效期、办理方式等内容,并及时通过“云讲堂”、编发指引等方式发布优惠政策清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展完善税费政策服务渠道和方式。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依托壮美广西·政务云、广西电子政务外网、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建立政策发布、解读、培训、咨询一体化的政策服务平台,在门户网站设置“减税降费”专栏,在服务热线设置“减税降费”专席,在办事场所设置“减税降费”专窗,制作“一图(表)看懂政策”、“常见问题解答”等宣传辅导产品,方便纳税人缴费人查询和掌握政策。(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供政策精准推送服务。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为各项优惠政策“打标签”,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为其提供税费政策精准推送服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时监测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减税降费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优化政策享受方式。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广西税务局要定期分析申报纳税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推送办税提醒,并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渠道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各市、县(市、区)的库款监测,指导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压缩办理时间,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建设和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压缩企业单证收集整理时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6个工作日,出口退税管理一类企业不超过3个工作日。(自治区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断提升纳税缴费事项办理便利度。


  1.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广西税务局要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综合申报,稳步推进财产行为税等税费“十税合一”综合申报。(广西税务局负责)


  2.完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广西税务局要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承诺制办税,逐步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税业务范围,进一步减少证明材料。(广西税务局负责)


  3.压减纳税缴费时间。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纳税缴费申报操作和相关账务处理技巧的培训辅导;按照纳税人经营情况智能简化申报表填报,缩小申报表“尺寸”,拓展自动填写项目,减少税费计算时间;推广个人所得税申报模板转换工具,推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等电子表格导入方式申报,进一步压缩税费填报时间,力争在2021年将营商环境“纳税时间”指标压减至88小时。(由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推进“客服办税”服务。广西税务局要进一步完善“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由税务人员通过客服平台线上为纳税人提供“点对点”、“一站式”咨询辅导、在线办税、征纳沟通等服务,方便纳税人办成事、快办事。(广西税务局负责)


  5.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便捷性,全面推行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2020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实现其他纳税缴费服务事项100%网上办理。2021年底前,实现主要办税缴费事项掌上办理。(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大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力度。广西税务局要拓展完善“智能审批”,对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小额退税等事项实行计算机自动审批;推行“零流转核批”,对非法定集体审议的依申请事项,按照审管分离、下放权限等原则进行集中核准和审批;拓展完善“智能+”办税服务,依托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等新技术,建立“智能+”服务知识库,推进实现常办涉税事项全程网上自主办结。(广西税务局负责)


  7.鼓励纳税缴费便利化创新试点。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支持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和各地开展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创新试点,鼓励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原创性的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广西税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促进办税提速增效降负。


  1.强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服务保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稳步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提高市场主体发票使用便利化水平。建立平台平稳运行的长效保障机制,强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技术保障,加强互联网、语音电话和实体办税场所等渠道的咨询辅导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开票问题。(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协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积极推进会计凭证电子化入账、报销、归档工作,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单位财务核算等系统衔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升财务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电子化水平。(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档案局、司法厅、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1.全面落实执法制度。广西税务局要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等制度,确保税收执法公平公正。(广西税务局负责)


  2.深入推进阳光执法。广西税务局要健全和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公开实地调查涉税事项的监管规则、工作标准和纳税人应准备的事项,并在受理纳税人申请时提醒纳税人准备;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优化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完善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广西税务局负责)


  3.强化分类精准管理。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统筹户籍、税源、部门协作等信息数据的采集,优化完善税收大数据平台,推广税收征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纳税人生产经营电子信息档案库;完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积极构建动态“信用+风险”新型管理方式,分别采取提示提醒、实地核查、风险阻断等措施处置不同级别的风险问题;税务、公安、人民银行、海关等部门密切协作,严格依法查处利用“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手段虚开骗税行为。(由广西税务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纳税信用评价机制,依法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进一步落实好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修复相关规定,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提前撤出名单的信用修复途径。(广西税务局负责)


  (五)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


  1.完善税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纳税人缴费人感受为导向,开展税收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认真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实现“好差评”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项差评反映的问题都能够及时整改,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由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牵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时监控办事流程。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实时对税费优惠政策和纳税缴费工作流程进行监控,及时收集和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优化政策和措施落实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和便利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明察暗访,以及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督查方式,对减税降费政策和纳税缴费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医保局,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其他事项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试点和推广。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和工作监督,确保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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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 2025年5月19日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5月15日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3年3月22日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发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指南》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36/17683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1年2月5日

  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https://www.shui5.cn/article/49/139908.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6月20日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20年3月23日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 2015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