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7]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7-12-25
文号:吉政发[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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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互济的重要手段。我省实施省级统筹以来,通过实施 “全额征缴、两级调剂、三级管理、定额补助、自求平衡 ”的运行机制,确保了省级统筹的平稳运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功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管理机制,提升制度保障能力


  (一)健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落实各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编制规程,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和上报程序,健全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库,对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扩面空间和征缴潜力等运行要素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编制和扩面征缴等计划指标的科学性。落实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以征收计划取代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和绩效考评机制,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力。


  (二)完善基金调剂制度。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加大调剂力度,将基金省、市两级调剂调整为省对市、县直接调剂,市、县调剂金直接上解到省。调剂金提取比例由15%调整为20%。延边州所辖县(市)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和下拨仍实行省对延边州,延边州对所辖县(市)。


  (三)健全调剂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地方分担缺口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明确缺口资金分担责任。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政府兜底责任,按照基金预算安排,完成扩面征缴计划、足额落实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后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硬缺口,暂按省和市、县各50%比例共同分担,以后每年具体比例视省级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省级承担最多不超过50%。各级政府分担的收支硬缺口资金通过财政投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统筹使用个人账户做实基金等方式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建立地方财政定量和定项补助方式。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或违规支出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二、强化扩面征缴措施,依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五)健全征缴政策体系,探索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全面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运用大数据分析参保人员结构,比对核查入库人员基本信息,科学制定相关扩面征缴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法律约束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并进行媒体曝光,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和精准管理,力争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创新快递、网络等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观念转变。


  (六)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树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省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养老保险违法失信责任主体惩戒力度。要充分利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将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养老保险运行体系,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八)严格执行参保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法或越权减免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比例不得低于30%。


  (九)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规范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建立缴费基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相衔接,准确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应核尽核。


  (十)加大缴费基数稽核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自主稽核等方式扩大稽核覆盖面,完善稽核手段,达到应核尽核的效果,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各地政府要将专项稽核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列入企业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建立欠费清收长效机制。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定期开展欠费清收工作,促进清欠增收。落实《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严格管控欠费企业缓缴审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征缴并加收滞纳金;暂无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欠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在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费的企业,落实《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媒体曝光,对企业负责人出行、消费行为依法进行限制,严格限制企业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请法律诉讼。


  (十二)建立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预案。各地政府要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年收支规划,依据宏观经济、参保缴费、负担指数、基金运行及弹性系数等指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基金运行及预测情况,对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明确处置办法,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十三)健全基金支撑能力监测机制。进一步强化月调度、月报告、月通报、月安排工作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控调度,制定完善监测分析报告制度,科学设定监测指标,丰富监测分析内容,规范监测分析报告程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进行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对确保养老金发放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报预警,将监测分析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十四)强化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督查工作机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地扩面征缴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扩面征缴进度缓慢、未足额落实缺口分担资金的地区下发行政提示(警示)函,对扩面征缴工作主体责任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兜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州)、县(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实施专项督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议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落实方案,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六)落实部门职责。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参保政策,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确保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扩面征缴宣传,提高依法参保和主动缴费意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应参保未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强化特殊工种退休管理;落实预算管理责任。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国有资本划拨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金的补助力度,建立省和市、县两级财政调待补助分担机制;加强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基金预算刚性约束。


  3.省社保局负责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强化信息核查比对工作;规范各地动用结余基金程序;完善基金调剂措施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面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严格夯实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上报预算草案,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养老保险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保费征缴额和硬缺口资金筹措额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十七)加快用人单位缴费诚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信息纳入金融管理、企业管理及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和平台,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养老保险欠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要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十八)探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着手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国有资本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划拨等为资金来源的省级风险储备基金筹集和管理体制,扩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的保障能力。


  (十九)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当前和长远,积极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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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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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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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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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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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