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10-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0号)有关要求,落实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将我省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自2018年11月1日起联合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受理开办企业有关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内容


实施开办企业流程再造。通过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将申请人依次向各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刻章备案、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模式,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并行启动业务办理,实现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并行办理”,压缩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营业执照办理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刻章时间控制在0.5个工作日内,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申领发票时间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二、系统的使用


在我省开办企业,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页面(http://qykb.gdzwfw.gov.cn),按照有关办理指引,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并行提交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等业务申请,并可在系统中查询各项业务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各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后,将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8年10月26日



通告解读:


--开办企业的手续有哪些?


开办企业是指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手续。目前,在我省开办一家企业,通常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刻章点办理公章等印章刻制,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等手续。


--为什么要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


开办企业是企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一个地区开办企业便利不便利,是影响该地区营商环境的首要因素。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到2017年,我省开办企业程序从改革前的14个压缩为5个,所需时间从35个工作日压减为15.7个工作日,取消了有关注册资本的管制,实现了政府零收费。我省在开办企业领域的便利化水平,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价标准,相当于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第82位的水平,优于全国的表现。


广东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优化了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激活了社会投资意愿,市场主体新登记量和存量持续呈现高位平稳增长的态势。2017年11月,全省市场主体历史性突破1000万户大关,成为全国首个市场主体破千万的省份。目前,广东的市场主体总量,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等五项指标均位居全国第一。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全省实有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10万户,占全国总量的十分之一强,比商事制度改革前2011年末的488万户净增加622万户,翻了一番多。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日均新登记市场主体6303户,其中,日均新登记企业2796户,约占全国七分之一。全省每千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拥有企业42户,其中,珠三角地区每千人拥有企业70户。从国际比较来看,该项指标,发达国家一般50户左右,中等发达国家20至30户。目前,全省该项指标已超越中等发达经济体最高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


--为什么要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时间?


衡量一个地区开办企业的便利度有多项指标,包括程序环节、办理时间、跑动次数、办理成本等等。其中,办理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常来说,一个地区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推行得越好,程序和环节就会较少,体现在时间上就是办理的时间较短。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殷切期盼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在企业登记环节,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企业办事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极大释放。但开办企业不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要办理刻章、申领发票等手续,办事环节多,所需时间长。从2017年世界银行关于企业开办时间的排名看,我省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还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政府部门继续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使企业能够以最便捷的方式、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快速进入市场,更快地干起来,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再出发、再深化的有力抓手。在开办企业领域实行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降成本、提效率,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需要。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构建顺应国际趋势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办企业规则体系,是我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综合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高地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开办企业便利度取得了国内比较优势,但从开办企业全流程来看,开办企业的程序和时间仍然过长,与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不具备国际比较优势,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需要。通过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大发展,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能为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创造新的条件。


--国家和我省对压缩开办企业时间做了哪些改革部署?


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实现上述目标。


我省出台的《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提出,在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我省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改革部署,在实施范围、进度安排、改革力度上均高于国务院的改革要求。为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广东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工作方案》,对接国家有关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改革的顶层设计,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我省此项改革的推进设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尽快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改革部署,落实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我省开发和上线了“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以下简称“一窗受理”系统),整合相关部门与开办企业有关的业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以及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


--用“一窗受理”系统来开办企业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1、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将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三个环节由串行改为并行,企业可同时进行刻章申请、领票申请、以及选择企业开户意向银行。


2、企业在线提交刻章申请,选择刻章网点、材料类型、刻章类型(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并在线缴纳印章费用,待刻章店完成印章刻章后,通知企业领取印章。


3、企业在线提交领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企业携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资料确认并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后领取发票。


4、此外,企业在线预约银行网点开户,提交预约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经办人到网点进行开户申请。


5、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 个工作日内:


①商事登记时间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时间,压缩至3 个工作日内。


②刻章时间为企业缴交刻章费用至公章制作单位通知企业领取印章的时间,压缩至0.5 个工作日内。


③申领发票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至通知企业可领取发票的时间,包含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等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申领发票事项的时间,压缩至2 个工作日内。


--如何登陆“一窗受理”系统办业务呢?


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首页便民利企栏目点击“企业开办”进入“一窗受理”系统(http://qykb.gdzwfw.gov.cn)。进入“一窗受理”系统后,点击“我要申办”即可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