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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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8]2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50号)有关要求,落实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将我省开办企业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自2018年11月1日起联合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受理开办企业有关业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革的内容


实施开办企业流程再造。通过启用“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将申请人依次向各有关部门提交材料,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刻章备案、银行开户、申领发票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一网通办、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模式,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并行启动业务办理,实现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并行办理”,压缩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其中,营业执照办理时间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刻章时间控制在0.5个工作日内,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申领发票时间控制在2个工作日内。


二、系统的使用


在我省开办企业,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页面(http://qykb.gdzwfw.gov.cn),按照有关办理指引,提交企业设立登记申请。待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并行提交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等业务申请,并可在系统中查询各项业务办理进度及办理结果。各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办理后,将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8年10月26日



通告解读:


--开办企业的手续有哪些?


开办企业是指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手续。目前,在我省开办一家企业,通常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刻章点办理公章等印章刻制,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申领发票等手续。


--为什么要推进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


开办企业是企业生命周期的起点,是投资兴业的第一道门,一个地区开办企业便利不便利,是影响该地区营商环境的首要因素。第三方评估报告显示,到2017年,我省开办企业程序从改革前的14个压缩为5个,所需时间从35个工作日压减为15.7个工作日,取消了有关注册资本的管制,实现了政府零收费。我省在开办企业领域的便利化水平,按照世界银行的评价标准,相当于全球190个经济体中第82位的水平,优于全国的表现。


广东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优化了营商环境,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激活了社会投资意愿,市场主体新登记量和存量持续呈现高位平稳增长的态势。2017年11月,全省市场主体历史性突破1000万户大关,成为全国首个市场主体破千万的省份。目前,广东的市场主体总量,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户数等五项指标均位居全国第一。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全省实有市场主体总量达到1110万户,占全国总量的十分之一强,比商事制度改革前2011年末的488万户净增加622万户,翻了一番多。今年前三季度,全省日均新登记市场主体6303户,其中,日均新登记企业2796户,约占全国七分之一。全省每千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拥有企业42户,其中,珠三角地区每千人拥有企业70户。从国际比较来看,该项指标,发达国家一般50户左右,中等发达国家20至30户。目前,全省该项指标已超越中等发达经济体最高水平,珠三角地区达到发达经济体水平。


--为什么要进一步压缩开办企业时间?


衡量一个地区开办企业的便利度有多项指标,包括程序环节、办理时间、跑动次数、办理成本等等。其中,办理时间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常来说,一个地区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推行得越好,程序和环节就会较少,体现在时间上就是办理的时间较短。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殷切期盼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特别是在企业登记环节,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企业办事成本大幅降低,创新创业活力得到极大释放。但开办企业不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还要办理刻章、申领发票等手续,办事环节多,所需时间长。从2017年世界银行关于企业开办时间的排名看,我省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还有较大的优化空间。人民群众迫切希望政府部门继续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使企业能够以最便捷的方式、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快速进入市场,更快地干起来,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再出发、再深化的有力抓手。在开办企业领域实行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降成本、提效率,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的需要。对接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规则,构建顺应国际趋势和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办企业规则体系,是我省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服务效率最高、管理最规范、综合成本最低的营商环境高地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开办企业便利度取得了国内比较优势,但从开办企业全流程来看,开办企业的程序和时间仍然过长,与新西兰、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不具备国际比较优势,仍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和需要。通过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促进市场主体大发展,夯实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能为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创造新的条件。


--国家和我省对压缩开办企业时间做了哪些改革部署?


今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明确要求,2018年年底前,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要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个工作日减至8.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实现上述目标。


我省出台的《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提出,在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我省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改革部署,在实施范围、进度安排、改革力度上均高于国务院的改革要求。为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广东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工作方案》,对接国家有关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改革的顶层设计,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我省此项改革的推进设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尽快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压缩开办企业时间的改革部署,落实省政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要求,我省开发和上线了“开办企业一窗受理”系统(以下简称“一窗受理”系统),整合相关部门与开办企业有关的业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一站式服务以及业务办理进度实时查询,实现开办企业各程序“一窗受理”。


--用“一窗受理”系统来开办企业和以前有什么不同?


1、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将刻章、申领发票,以及预约银行开户三个环节由串行改为并行,企业可同时进行刻章申请、领票申请、以及选择企业开户意向银行。


2、企业在线提交刻章申请,选择刻章网点、材料类型、刻章类型(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并在线缴纳印章费用,待刻章店完成印章刻章后,通知企业领取印章。


3、企业在线提交领票申请,待审核通过后,企业携发票专用章印模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资料确认并办理税控设备发行后领取发票。


4、此外,企业在线预约银行网点开户,提交预约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经办人到网点进行开户申请。


5、开办企业时间整体压缩至5 个工作日内:


①商事登记时间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时间,压缩至3 个工作日内。


②刻章时间为企业缴交刻章费用至公章制作单位通知企业领取印章的时间,压缩至0.5 个工作日内。


③申领发票时间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申请至通知企业可领取发票的时间,包含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行政许可、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申购、发票领用等新办纳税人办理税务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申领发票事项的时间,压缩至2 个工作日内。


--如何登陆“一窗受理”系统办业务呢?


进入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首页便民利企栏目点击“企业开办”进入“一窗受理”系统(http://qykb.gdzwfw.gov.cn)。进入“一窗受理”系统后,点击“我要申办”即可在线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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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将于6月30日截止,您是否了解,购买合规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究竟哪些商业健康保险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规则是怎样的?申税小微带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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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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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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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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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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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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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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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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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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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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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