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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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服务水平,结合深圳税收工作的自身特点,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引导、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体验,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对标先进。借鉴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前沿实践,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大胆创新,发挥深圳经济特区优势,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挥深圳是高科技产业聚集地的创新优势,坚持以信息化作为改革创新的切入点,并贯穿于税收管理、服务现代化始终,树立“互联网+”“大数据”理念,创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式方法。


  坚持共治格局。坚持开放共治的税收治理方式,主动作为,内外联动,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共促、服务共融,实现税收共治。


  (三)行动目标


  简政放权。优化办税流程,精简表证单书,压缩纳税时间;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责清单;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减税降费。


  创新监管。以大数据管理为依托,健全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支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要手段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服务。以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为衡量标准,提高服务精准度,五年内办税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和全国税收数据共享,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二、行动任务


  (一)精准服务策略,压缩纳税时间,打造便捷化营商环境


  1.减少电子税务局业务阻断,实现非正常户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三方协议、POS刷卡、微信、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缴税渠道。


  3.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减少纳税人办理次数,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负。


  4.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服务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于2018年12月10日起对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无纸化退税审核审批和无纸化退库。


  5.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共享。


  6.简化开业登记流程。协调由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时全面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


  7.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


  8.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进一步配合工商部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自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工商部门反馈简易注销登记意见,并配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


  9.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对于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10.简化税务迁移、注销流程。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2018年底前,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最大程度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11.取消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实现车购税完税凭证与公安系统电子化交互,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无纸化管理。


  12.清理涉税证明。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各类涉税(费)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明确保留意见,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及以通知等内部文件规定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我局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知等内部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


  13.优化现有网上开具文书式《完税证明》,支持自然人在预缴税款代开发票后可进行完税凭证打印。


  14.便捷发票使用。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15.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6.推广应用区块链发票。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展电子发票应用工作,开票企业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实现链上发票开具;消费者实现链上收票和报销;税务机关则进行全流程发票监管,实现无纸化智能税务管理。


  17.智能票种核定,依托大数据,实现发票种类、数量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需求的自动匹配,减少人工干预。


  18.推进“一网”办税。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20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


  19.推进“一网”办税。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各省级政务平台,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


  20.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


  21.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推进午间延时服务和潮汐窗口管理,为上午取号未办结的纳税人提供延时、为上班族提供午间办税服务、为申报高峰期的纳税人合理调配窗口资源,确保纳税人缴费人进一门办结事项,避免多次跑。


  22.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各类涉税事项。


  23.便捷一般纳税人认证勾选,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平台勾选进项,用于抵扣,纳税人无需前来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24.以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为参考,建设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简称“四个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25.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报验户和跨区税源登记户网上办税。


  26.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查询功能,实现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自助查询。


  27.实现增值税预缴申报网上办理。解决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预缴只能到大厅办理的问题。


  28.新增误收多缴退税网上办理。解决误收多缴退税只能到大厅办理的问题。


  29.新增二手车销售发票网上验证旧功能,解决以往二手车销售发票只能到大厅验旧的问题。


  30.针对大企业业务量大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上线税企直通平台,解决其以往申报录入事项过多,特殊业务经常往返大厅的问题。


  31.拓展微信端办税功能。新增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A类、B类)功能,方面纳税人随时随地报税。


  32.建设集办税服务、实时监控、智能预警、辅助决策、绩效考核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性信息管理系统。


  33.探索建设全业务办理的无人值守人工智能办税服务厅。


  34.编写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制定规范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


  35.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新加坡、科威特、马尔代夫、香港国别(地区)税收信息中心研究工作,形成并完善国别(地区)税收指南。


  36.联合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越南中国商会,以中国-越南(深圳-海防)经济贸易合作区”为平台,举办赴越投资专题税收政策宣讲,现场咨询答疑。


  37.加强政策解读。实施税收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四同步,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同步政策宣传,同步发布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辅导课件。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的相关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过程中,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和“同步制定、同步解读、同步发布”的原则,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二是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努力形成研究储备、制定发布、宣传解读、跟踪问效、问题传递、完善反馈的工作闭环。


  38.建立并推广千户集团“高级联络员”服务机制,确定各区局分管大企业工作的局级和科级干部作为对接千户集团的高级联络员,负责全面协调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事项,推动形成大企业个性化涉税咨询渠道的立体式结构。


  39.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推广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服务,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适时推送提醒到户,引导大企业自主防范税务风险。


  40.探索智能化宣传。以网上纳税人学堂优化升级为基础,以纳税人学堂浏览记录为依据,建立纳税人自主订阅、后台主动推送、系统智能推送等三种信息交互模式,实现对纳税人智能化、个性化的宣传辅导。


  41.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优惠政策落实面达到100%。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向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推送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解读,并将优惠政策推送对象范围扩大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确保应知尽知。


  42.加大力度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到75%的优惠政策。通过数据分析精准筛选出受惠企业,定向推送最新优惠政策;举办政策宣讲会辅导纳税人熟悉相关政策;通过系统提示提醒纳税人加计扣除比例的变化,帮助纳税人准确享受优惠;通过事后风险管理向符合条件未享受优惠或未足额享受优惠的企业推送提示信息,帮助企业足额享受优惠,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43.申报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纳税人端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为税务端申报表,实现“一键报税”。


  44.实现清税信息共享。2019年6月底前,通过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工商等部门实时共享电子《清税证明》。


  45.在房产交易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实现房地产交易税费系统(税务部门)、产权登记系统(国土部门)、评估系统(评估中心)的三网融合,一键办理。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进跨部门业务联办,实现“一表集成”(税种集成申报及免填单)及“一秒计税”(系统规则自动计税降风险),提升办事效率,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理时间。


  46.实现税务信息系统接入深圳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0年底前基础征管数据80%实现共享,2022年底前基础征管数据100%实现共享。


  47.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与公安机关实现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确保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信息数据质量,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简并缴费人办事流程打好基础。


  (二)加快税制改革,减轻税费负担,打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


  48.拓展社保费征缴渠道。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网上申报、线下征收大厅等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服务,加快构建起“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体系,促进缴费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实现社保费“全市通缴”。


  49.实现社保费精准征缴。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为基础,持续优化社会保险费业务特色软件,完善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功能,构建以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唯一入口、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税费数据关联的社保费征收体系。


  50.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


  51.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线上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打造涉税专业服务超市,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搭建网上零售平台,为社会提供规范有序、便捷便民的在线服务。线下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办税“绿色”通道,建立特殊问题协商渠道。


  52.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部分涉税事项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为行业立法提供意见建议。


  53.推动香港税务师在深圳全境执业。扩大香港税务师执业范围,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增添新动能,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注入新力量。


  54.积极培育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开展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课题研究,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白皮书,推动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形成正确的认识,扩大社会对涉税专业服务的有效需求。


  55.落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汇算清缴等新政落地执行。优化使用信息系统,全面推广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做好自然人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56.放宽个人免税权限制。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三)创新管理手段,优化税后流程,打造高效能的营商环境


  57.在金三接口支持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充税费种网上更正申报功能,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更正申报。


  58.增加企业所得税季报(A类)和(B类)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类)和(B)类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59.简化多缴退税涉税资料。纳税人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取消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


  60.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退库时间压缩30%。


  61.优化服务方式,完善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功能,增加提醒功能,对出口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关键时间节点、政策变化等内容进行提醒,引导纳税人正确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62.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63.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提供公开便捷的纳税信用自助查询渠道,纳税人可实时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及纳税信用扣分明细。


  64.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评价范围,研究确定个体工商户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评价流程和范围。


  (四)加强事后监管,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化的营商环境


  65.加强税企互动提示提醒任务推送。积极主动将风险等级较低的风险疑点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


  66.建立面向纳税人的提醒式风险管理案例库。总结现有风险管理实践经验,编写提醒式风险管理案例,主动向纳税人推送在基础管理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典型案例,促进纳税遵从提升。


  67.简化简易处罚流程。由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征期结束后自动生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纳税人确认后直接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现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6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一方面将企业信用与银行贷款挂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强化行政惩戒,发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减少市场风险。


  69.依托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解决重大交易事项中的涉税疑难问题,增强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解决大企业重组事项多头跑、多次跑问题。


  70.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税务部门执法程序。总结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经验,分析不足,研究改进措施。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收执法。


  71.探索建立涉税争议专家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税务专家咨询小组,对于金额比较大、争议比较高的涉税案例,发挥税务和法律专家在税务争议案件解决中的作用,共同协调解决。


  7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根据总局下发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范本参照制定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73.合理确定申报尾数误差。增值税申报比对时允许合理尾数误差为100元。


  74.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以国地税合并为契机,持续优化深圳税收违法黑名单管理机制,对内继续加强稽查与纳服、征管和信息部门沟通协作,对外继续加强与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共享,改变原国地税黑名单信息分开管理、分开推送、分别统计的状况,实现深圳税收违法黑名单一套管理机制、一个出口对外,及时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为联合惩戒和税收信用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75.加强案例宣传:定期整理收集打骗打虚等各类典型涉税案例,每半年进行集中宣传公布,以案说法、以案说税,提升社会诚信纳税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本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推进工作,成立工作小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明确时间节点,层层部署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二)加强配合,统筹协调


  这次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涉及四大类109项具体措施,事项多、任务重,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部署要求,层层分工,密切配合,畅通沟通渠道,统筹协调资源,要求措施落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保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平稳、有序推进。


  (三)及时反馈,优化改进


  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正值国家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及时反馈问题。针对反馈问题要加以深入研究分析,及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优化,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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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涉税信息报送即将开始,平台、从业者影响有几何?

编者按:6月20日,《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令第810号)正式发布,规定10月1日至31日首次集中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该规定对互联网平台及其经营者、从业人员均将产生深远影响。紧随其后,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与《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本文将结合上述新规的具体内容,系统分析其对平台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所带来的影响。

  一、新规将对哪些主体产生影响?

  本次新规主要对以下两类主体产生影响:互联网平台以及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一)互联网平台

  新规所涵盖的互联网平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包含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各类平台,主要分为以下七类:

  1.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2.网络直播平台;

  3.网络货运平台;

  4.灵活用工平台;

  5.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6.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7.为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除此之外,新规也将成立在境外但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平台企业纳入到信息报送主体的范畴中,其规定应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企业报送涉税信息;如在境内设立的运营主体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则由为境外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提供商家入驻、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的境内运营主体负责报送;未在境内设立运营主体的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须指定境内代理人完成涉税信息报送。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则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营利性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例外情形,在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二、新规将涵盖哪些涉税信息?

  新规要求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第二类是平台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一)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

  (二)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1.身份信息

  平台需报送所有境内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论其是否已办理登记证照,具体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等)、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

  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无需报送其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特别地,网络直播平台企业还须同时报送平台内直播人员服务机构与网络主播之间的关联关系信息。

  2.收入信息

  收入信息包含经营者或从业人员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当期取得的含税销售总额(包含实际补贴金额、佣金、服务费等)、当期发生的退款金额(退货退款、不退货仅退款、服务退款的金额)、收入净额(当期收入总额减去退款金额后的净额)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交易(订单)数量。收入确认时点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日。

  若收入含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如平台虚拟货币),应按实际取得当日平台的折算规则换算为人民币计算收入。

  对于平台内单个境内购买方季度累计交易净额不超过5000元的情形,境外互联网平台企业可暂不报送相关境外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向该购买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收入信息。

  此外,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直播相关收入且非自然人的平台内经营者,在向网络主播或其合作方(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支付直播相关收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这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身份与收入信息。

  三、新规对平台、从业者的税务合规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一)平台:应规范保存、核验信息,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新规对平台提出了更严格的形式与实质合规要求。平台不仅需规范保存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还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且在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时确保业务真实性。

  1.平台须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税务机关有权对平台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如平台在信息报送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涉税信息,或因平台原因导致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拒绝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相应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相关情况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管理;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或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向社会公示。若平台已尽到信息核验义务,但因经营者或从业人员过错导致信息问题,平台可免于责任。

  此外,税务机关在开展税务检查或发现涉税风险时,可要求平台提供包括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及物流信息等涉税资料。

  2.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的,在确保业务真实性可据实税前扣除

  平台为从业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完成相应税费缴纳的,可凭以下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据实扣除: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

  平台企业应依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有关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以备税务机关查验。根据16号公告相关解读,平台需定期对从业人员身份真实性进行核验,并留存核验时间与结果,以确保从业人员信息真实有效。如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上述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则其办理扣缴申报和代办申报所获取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确判断收入性质并申报纳税

  16号公告的相关解读首次明确区分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认定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所得:指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若从业人员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所得,特别是网络主播等,平台须按上述所得性质为从业人员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从业人员区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应依法自行申报纳税,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逃避纳税义务。

  四、首次报送在即,平台、从业者及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关注新规产生的影响

  (一)平台:回归信息服务本质,传统的开票盈利模式难以为继

  新规不仅通过平台为从业人员代办扣缴申报以提高纳税遵从度和征管效率,更在实质上赋予平台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平台不仅需进行形式审查,还必须确保业务实质真实发生。

  这一要求的背景包括两方面现实问题:一是在过去实践中,部分平台在缺乏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材料包装完成开票、资金流转等操作,并利用地方政府补贴谋取非法收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自新规于去年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此类“空壳平台”数量已减少超过100户;二是平台通常仅提供技术支持而不深入参与实际业务,从业者与合作方有可能串通虚构业务,使平台在不知情下面临虚开发票等重大税务风险。新规的实施将有助于平台防范此类风险,同时也对其信息处理能力和税务合规管理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转换收入性质、利用核定拆分收入等操作不再可行

  对新规下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而言,一方面,如上所述,虽然平台需要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若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本身的问题导致的信息错误,平台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首先应当确保其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另一方面,新规使得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平台取得的收入信息全面透明化,以往常见的偷逃税手段将难以继续实施——

  以往,由于经营所得在某些地区可适用核定征收,实际税负较低,部分从业人员违规将劳务报酬等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偷逃税违法行为。随着新规的实施,税务及相关部门可依法获取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从而显著增强了对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等行为的识别和监管能力。同时,新规明确了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划分标准,在这一举措下,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避税行为或不再可行。

  此外,拆分收入也是个别经营者逃避纳税的常见手法,即把同一纳税人应确认的收入分散至多个主体,以骗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规避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目的。新规全面强化了平台涉税信息报送要求,使此类收入拆分行为难以隐匿,进一步压缩违规操作的空间。

  (三)购买方或合作方:应及时调整业务模式,防范虚开、偷税风险

  新规除了直接影响平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外,还会对通过平台购买服务或开展合作的购买方、合作方产生一定的间接影响。

  其一,以往某些依赖平台补开发票等操作的模式,在新规下更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随着平台内收入信息的全面透明,结合大数据监管手段,税务机关能够更便捷地获取与服务对应的购买方或合作方部分信息,从而提升了识别虚开发票和偷逃税行为的能力。这意味着,此类操作所带来的税务风险显著增加。

  另一方面,新规也为税务机关排查涉税风险提供了更多便利。例如,税务机关可通过调取平台数据(如货运平台的运输轨迹)来验证业务真实性,从而判断货物运输是否实际发生。这种“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思路,提醒购买方和合作方不仅应注重合同、资金、发票和物流的“四流一致”,更应确保业务本身真实可靠,以避免虚开和偷税的风险。

  结语

  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监管领域迈出关键一步,其影响广泛而深刻。对平台企业而言,合规责任显著提升,不仅需全面、准确地报送涉税信息,还须实质审核业务真实性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否则将面临严厉处罚。对广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来说,收入信息趋于透明,传统避税手段失效,所得性质的明确也为依法纳税提供了清晰指引。购买方及合作方同样受到间接影响,业务真实性成为核心要求,“四流一致”之外更需注重实质交易,以防虚开和偷税风险。

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