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工经济有效征税的探讨
发文时间:2020-09-17
作者:王靖
来源: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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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经济不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中国自古就存在各类零工以及分布于城乡相对固定的零工劳务交易市场,但零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模式开始受到较多关注仅是最近几年的事。受地域、时间、信息传递渠道的限制,传统的零工行为只以蓝领阶层和体力劳动者临时工作的形态出现,且局限于本地范围内。随着互联网和新兴科技的高速发展,点对点在线平台(peer-to-peeronline platforms,以下简称“在线平台”)通过开发创新的匹配算法,使用数字技术在非常分散的水平上同时跟踪服务需求和劳动力供应,实现有效匹配。在线匹配不仅突破了原有零工模式的地域限制,也为有一技之长的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自身价值的机会,人们越来越多地使用在线平台从事基于项目或任务的工作,零工工作(gig work)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全世界流行开来。


  美国2009年首次将基于零工工作而形成的经济模式定义为零工经济,并指出这是一种依托在线平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以服务项目为基础、进而实现供需双方高效即时匹配的经济模式。零工经济通常与有时限、由个人交付的服务相关(如送货、家政服务或咨询顾问服务),但很多情况下资产和服务也会一起提供(如司机驾车服务和汽车资产租赁一起提供)。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资源、技能乃至兴趣爱好,更好地满足了碎片化、个性化、即时性的劳动服务需求,不仅大大提高了劳动服务自由度,而且深刻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模式和劳动力市场。


  从税收角度看,零工经济的发展意味着新的税源在旧有的经济体系里酝酿成长。一方面,新兴经济业态创新发展的势头很猛,并不断消融部分传统行业,从税收角度加以引导和规范势在必行;另一方面,税收领域对零工经济缺乏足够的关注、研究和主动介入,现行税制体系落后于经济业态的发展需求,税收征管面临无据可依的困境。特别是本文重点关注的零工就业者,相对于在线平台而言,在税法适用上不够明确,管理制度上比较模糊,优化路径尚不清晰,长此以往可能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流失,同时也对线下其他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公平。因此,构建与零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体系迫在眉睫。


  一、我国零工经济税收征管现状及困境


  (一)现状


  现阶段在线平台数量众多,零工就业群体庞大,加上平台交易的碎片化、虚拟化特征,使得税务机关缺乏对个人收入的有效监控。同时,由于用工模式的特殊性,劳动力与平台关系的模糊性,目前税企各方对零工就业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缺乏统一认识,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也不完全一致。税收不确定性为在线平台的运营带来隐性风险,部分在线平台基于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外在压力,在各地税务机关的支持下,开始对零工就业者的缴税方式进行探索;以零工就业者为主要对象提供综合服务的专业平台也应运而生,帮助在线平台解决灵活用工存在的合规风险,倒逼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征税解决方案以增强确定性。实践中,税务机关的解决方案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视同劳务采用劳务外包的征管模式。在线平台出于人力资源成本控制的考虑,可能会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强制性规定,未与零工就业者签订雇佣合同,而通常以劳务外包方式,采用属地化管理,由派遣公司对其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视同临时生产经营委托平台代征。平台为零工就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向接受服务的企业收取服务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为零工就业者按照临时生产经营支付其经营所得并代征税款。税务部门与平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将服务对象视为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委托其对服务对象的收入按月或按次代征增值税,并按照1.2%的征收率计算代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涉及的人数过多(个别平台达到千万级别),超过税务委托代征系统的承载能力,平台将采用“明细计算、留存备查、汇总申报”的方式代征税款。


  3.推动零工就业者向个体工商户转化。平台为使用零工的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通过打通市场监管、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数据接口,与地方政府共同合作等方式,简化个体工商户办理流程,个人只需通过微信小程序,即可提交材料、快速获得电子营业执照。将零工就业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可以享受国家相关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现实困境


  1.从零工就业者角度分析


  (1)零工就业者的身份问题比较模糊。目前从劳动法层面看,零工就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如果认定平台与零工就业者的关系为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等;现实中平台大多极力规避构成这种情形。如果认定平台与就业者的关系为劳务关系,平台只需按照双方约定的劳务合同执行,但这又与部分行业工作具有持续性、稳定性的实际情况不符。我国现行《劳动法》大致上使用全有或全无的方式认定劳动关系,零工就业者要么是被雇佣人员,要么是临时劳务提供者,亦或是固定的业务分包商(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种认定将面临完全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和政策适用。行为界定的模糊性带来了税收政策适用上的困难。


  (2)零工就业者纳税意识薄弱。一直以来,我国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使得公民整体的纳税意识相对较弱。对许多零工就业者而言,仅通过简单的登记注册后即开始提供服务,平台很少对参与者进行相关纳税义务、纳税方式的宣传,税务部门目前的宣传渠道也很难有效触及这部分群体。部分零工就业者最初可能将自己的活动视为一种爱好,而非一项业务,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活动可能会增加,或者零工就业者会以此为生计,但其并不完全了解自己的纳税义务。


  2.从在线平台的角度分析


  平台在零工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枢纽作用——发布信息、收集信息、撮合交易等。如果税务部门能有效利用平台的资源和技术,税收征管即可事半功倍。但据调查发现,基于自身发展的诉求不同,平台对征税行为的态度形成了消极应对、主动作为等不同情形。


  消极应对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是平台面临的零工就业者人数众多,合作方式各异,仅以平台一方之力去判断业务实质、建立征纳关系需要消耗相当大的人力物力;二是对同行业竞争者有“类博弈”的心理,许多零工就业者往往在多个平台同时任职,如果平台有税收上的要求,可能会削弱平台的竞争力。


  一些平台愿意在征税上主动作为,但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将所有类型零工就业者的个人所得税都按照临时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界定是否合理。毕竟部分零工就业者事实上与平台建立了长期的合同关系,合同的条款是排他性、长期性的,这类行为不应属于临时经营的范畴。二是在线平台是否存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平台与零工就业者的合作模式不完全一致,如果提供服务的零工就业者为个人独资企业,则应由个人独资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零工就业者为自然人,则应“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对于支付方是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渠道,意见不一。


  3.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零工就业者接入在线平台仅需简单的注册,交易完成后即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完成线上支付。若平台允许使用昵称进行注册,未与作为自然人唯一纳税识别号的身份证号码等进行关联,则会使得零工经济中的部分主体处于税收监管的盲区。加上部分零工就业者存在多平台注册行为,对其真实身份的认定和年度综合收入的汇算就更是难上加难。


  (2)课税对象信息获取困难。基于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税务部门可以从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在线平台获取信息,但这些信息数量巨大,远远超出税务部门的处理能力。同时,从隐私保护的角度,税务部门对平台数据的调查和抽取是否属于合理范围内,是否会引起第三方的隐私保护纠纷,目前尚无定论。


  (3)政策界定尚不明确。对零工就业者增值税起征点的判断是按次还是按月,是否可以短期的按次,长期的(如在平台持续提供服务超过1个月)就按月征收?零工服务提供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给纳税期限的判定造成较多困扰。此外,相当多零工就业者并没有类似“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其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难以有效计量。如提供企业LOGO设计服务的设计师,其电脑、软件购买、电费等成本如何实现有效分摊,无论是作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实际收益的界定都存在相当困难。


  (4)地方税源无序流动。在平台经济模式蓬勃发展的趋势下,在线平台强大的集聚能力使其成为各地政府吸引税源的必争之地。若平台将零工就业者全面视为个体经营者,使得个体经营者的注册地址完全脱离实际经营地,可能会引起税源的无序流动,并在地方政府之间形成财政返还和简化监管等博弈,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对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产生冲击。


  4.从国际税收角度分析


  鉴于零工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各国均在鼓励新的商业模式和避免扭曲特定部门竞争之间进行权衡,伴随着在线平台的国际化运行,国际税收协调的需求将会愈发迫切。


  零工经济面临的国际税收征管困局,相当程度上类似于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物理存在的缺失、居住地对价值创造的贡献度降低、来源地更加多样化等,对居住地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构成严峻挑战,也对双边税收协定中普遍采用的国际税收协调模式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各国在税收制度及执行上的差异,也使跨境运营的在线平台在登记注册、尽职调查、申报扣缴等方面面临多头管理、多重规则适用的困难,导致合规及运营成本大幅上升。


  信息的充分掌握是零工经济有效征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税收信息交换主要源于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公约、统一报告标准(CRS)等,但上述信息交换条款要么针对高净值个人,要么针对跨国企业利用各国税制差异进行的税收筹划努力,对涉及面广、交易频繁、单笔金额较小的零工经济信息采集和自动交换尚未普遍重视。


  二、对零工经济有效征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致力于个体遵从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为使零工就业者意识到自身的纳税义务、提升自我申报的能力,美国国内收入局(IRS)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了专门的“零工经济税收中心”(GigEconomy Tax Center)栏目,宣传解读零工经济的涉税问题,告知从事零工工作也负有纳税义务,并针对零工就业者和数字平台两类征税对象,就申报纳税的程序和政策分别进行详细说明,以帮助其正确计算税款和填写申报表。英国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针对“在线提供服务获取收入”(Income from selling services online)设立了专门的网页,辅以咨询热线,对个人提供线上申报纳税指导,并通过一系列活动促进零工就业者的税法遵从。


  (二)致力于与平台的协同治理


  税务部门可充分依托平台以获取零工就业者的收入信息并协助申报扣缴。各国税务部门通常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从平台获取数据信息。一类是与在线平台签订自愿提供数据协议的方式,平台提供有关零工就业者的信息,直接扣缴通过该平台提供服务的税费。如丹麦政府已与公寓短租预定平台“爱彼迎”(Airbnb)就交换丹麦租金收入信息达成协议。另一类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强制要求在线平台向其提供辖区内所有零工就业者且为居民个人的信息。如法国政府要求数字平台从2020年起(即所属期为2019年以后的收入)向税务机关通报法国用户收到的收入。


  鉴于个人平台卖家数量庞大,且单笔交易金额较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征管论坛(FTA)建议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税款扣缴,并采用实时扣缴的方式,加强源头治理,以解决不申报或虚假申报等问题,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美国国内收入局要求在线平台必须满足信息报告和预扣税的备案和存放要求,对零工就业者进行正确分类(区分独立承包人还是雇员),协助零工就业者履行其纳税义务。对属于雇员的零工就业者,平台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三)致力于第三方信息的共享


  通过与第三方信息共享,有助于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及监控。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建立广泛的涉税信息共享网络,以此作为税源控管和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美国通过使用统一的税号将自然人纳税人的家庭结构、收支情况、财产状况等信息调查清楚,同时与金融机构、海关、企业等构建良好的信息网络环境,使得自然人纳税人的信息被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处于严格的监控环境下。澳大利亚则对第三方向税务局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报告主体包含银行、海关、房管局、雇主及第三方平台,并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第三方机构规定了警告、罚款等形式的处罚。据此,个人能够选择直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预填信息,包括直接从雇主、银行获得的工资、利息等数据。


  (四)致力于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为解决零工经济条件下信息共享和平台合规成本上升的问题,FTA建议各国税务机构协调立场,与大型在线平台谈判协调,确立平台对个人信息收集标准化的内容、格式。鉴于各国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状况不同,立足信息报送的最低标准,既可确保税务部门掌握足够的信息,又可避免给平台带来过重的负担或其他司法风险。


  三、对我国零工经济有效征税的对策建议


  对于零工经济税收征管体系的构建,应充分把握我国零工经济发展的特点,立足税收征管现状,借鉴各国税收征管的探索经验,秉持包容鼓励、循序渐进的原则,有创新性地嵌进融入,逐步在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风险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形成新的运行机制,为新业态的发展保驾护航、留足空间。


  (一)以降低税负为导向界定政策适用


  明确政策适用是征管机制建立的基础。首先要对政策设计的导向和基石予以明确:一是建议税制设计以降低税负为导向。零工就业者获取的劳动报酬总体较低,不排除部分领域内少数人收入很高的情况,但工作不可靠、收入不稳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等风险在零工经济领域普遍存在,因此在税制设计中应尽量减轻其税收负担。二是建议明确在线平台和零工就业者的关系。在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下,零工就业者低约束、无社会保险,将平台与零工就业者双方界定为劳务合作更为恰当。由此对零工就业者的经济行为作涉税判断,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


  针对零工就业者接单式运行模式,现行政策适用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纳税周期是按次还是按期。现行政策规定,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的标准,即有税务登记的都是按期纳税,依法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按次纳税(特殊情形下也可以按期纳税)。二是关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对于按次纳税,现行政策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500元的可免征增值税,但对“次”的界定并不明确,实践中较多采用了一天为一次的标准;对于按期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免征增值税。若按月计算,两种方式在免税额度上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建议加强与各主流平台的合作,对设计、研发、咨询等收入较高、有发票开具需求的零工就业者,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以按期纳税、便于发票开具;对外卖骑送、修理修配、知识分享等一般无需发票,且数量巨大、就业状态不稳定的经营行为,尽管零工就业者未办理税务登记,但从征税成本和支持培育税源考虑,建议仍采用按期纳税方式,使其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个人所得税


  由于零工就业者的成本费用较难划分和列举,属于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因此从低税负设计、简化征管的需求出发,对收入较高、有发票开具需求的零工就业者,建议引导其办理税务登记,使其成为个体工商户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零工就业者,建议免除税务登记,适用临时生产、经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虽然部分零工就业者基于兴趣爱好开展的业务需要自备工具、自负盈亏,收入存在不稳定性,符合临时经营的内涵,也有部分就业者以零工为职业,业务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似乎不太符合临时经营的标准,但笔者仍然认为普遍适用临时经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有效的。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一是在线平台与零工就业者之间基本不存在雇佣关系,所得收入无法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在线交易具有一定的隐蔽特征,税务部门很难判断零工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对临时提供的服务若按劳务报酬征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有加成,税负过高。虽然劳务报酬所得可在次年计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但对低收入者,当年预缴的税款仍会对其造成资金上的负担,对收入畸高者,则面临边际税率过高、需要大额补税的问题,不利于税收遵从度的提升和税款的征收。


  (二)以平台为依托构建协同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模式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构建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也成为零工经济治理的必然选择。


  1.基础信息的收集:有效的身份识别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建议以此为基础,强制平台建立以居民身份证为核心的身份识别登记机制。具体来说,平台可以在个人注册登记时要求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提供服务的类别、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信息,使零工经济发生的每一笔交易能够自动与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联。


  2.交易信息的收集:充分的信息共享


  平台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身份、信用等数据作为实现供需匹配、加强交易安全和信用保障、完善平台治理等不可或缺的支撑,税务部门对海量数据的整合处理需要平台的协助。由于多头管理、跨部门协同障碍以及对数据安全的担忧,政府与平台之间的双向数据共享始终不太畅通。笔者认为,税务部门应与各大平台建立信息交换机制,收集零工就业者的交易记录、收入情况,以便于后续的整合与分析。


  (三)以简化便捷为核心搭建税收征管机制


  征管机制的搭建应体现包容性,适应互联网时代零工经济税收征管的新形势、新思维和新方法,应以开放的视野、创新的思维,为新兴业态的发展保驾护航。


  1.简化登记程序


  目前,个体工商户需要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作为注册地址,而生产经营场所非零工就业者所必需,因此,将零工就业者向个体工商户转化需要突破现有税收征管模式,允许零工就业者以虚拟的网络经营场所申报成为个体工商户,并简化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程序,全程网上办理,减少遵从障碍。


  2.采用委托代征


  从美国国内收入局2016年公布的税收缺口分析发现,当收入需要进行纳税信息申报时,纳税人的遵从度较高,而当需要预扣税款时,纳税人的遵从度更高。以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对零工交易进行统一扣缴将是当前条件下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升遵从度的可能选择。可借鉴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模式,由税务部门与平台协商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以支付委托代征手续费的方式提升平台参与热情。平台可利用后台数据分析,对零工交易涉及的税费进行扣缴。


  3.简化申报程序


  鉴于零工就业者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且个性化问题突出,采用现场人工办理方式既不存在可能性也缺乏效率。对于选择自行申报的零工就业者,目前的个人所得税APP,实现了包括纳税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缴纳与退税等事项电子化,全面降低了自然人在纳税申报上的遵从成本。为进一步简化申报,税务机关可在身份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后台的大数据和云计算对每一个纳税人识别号所取得的收入数据进行采集、汇总,自动填列至个人所得税APP,准确计算出纳税人年底应补缴或退税的税额。个人可以根据预填数据在线进行年度汇算,以减轻遵从成本,从技术上提升“互联网+”时代下纳税人的遵从度。


  (四)以强化遵从为基础构建宣传辅导机制


  1.依托主流平台进行针对性宣传


  目前税务部门的宣传有一定覆盖面但缺乏针对性,鉴于零工平台的业务领域相对细分的现实,如出行、外卖、生活服务、医疗服务等,建议依托主流平台,通过平台与就业者间的电子信息交换渠道,对行业税收政策及纳税流程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送,以强化零工就业者的纳税意识,减少自行纳税申报的障碍。


  2.依托智能手段进行分类咨询


  随着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模式的实施,自然人纳税申报需要税务部门提供专业的引导和帮助。面对数量庞大的零工就业者群体,原有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坐席已不能适应咨询量迅速扩大的需求,税务咨询服务应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充分发展智能咨询的作用,以无力负担税务中介费用群体为目标群体,围绕税收基础知识以及税收政策的涉税风险点进行咨询引导。对涉及业务较为复杂的零工就业者所需的税收咨询,应以其向涉税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对涉及纳税人的普遍问题加以总结并公布针对性的操作指引,及时公布税收新政策的权威解读和适用细则,可以形成宣传咨询的良性循环。


  (五)以深化合作为方向构建国际协同机制


  我国是平台经济大国,国内零工就业者众多,也有大量非居民通过跨境平台从事零工工作。因此,我们既要有主动推进的意识和担当,积极参与应对零工经济发展的规则制定,又要从国情出发,选择有效的路径和方式开展零工经济国际税收合作。建议立足于完善现有多边情报交换机制和征管互助机制,将零工经济的相关跨国交易信息纳入情报交换的范围,着力构建同时适用于境内及跨境平台的信息报送和尽职调查机制,以降低制度性遵从成本;并将零工经济相关税收征管需求融入数字经济课税的研究中,借助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的完善一并解决。


  作者:王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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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经济引发的税收治理挑战与应对——基于福建省网络货运领域的分析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零工经济作为一种以平台企业为核心、连接广大零工从业者与消费者的新兴经济形态,已深刻重塑了传统的生产组织方式与市场结构。然而,这一变革在激发市场活力、拓展税源基础的同时,也对建立在工业化生产模式之上的传统税收治理体系构成了严峻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研组在厘清零工经济影响税收治理内在逻辑的基础上,以福建省网络货运领域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调研以及对税收征管数据的分析,深入剖析零工经济下的税收治理挑战,并寻求系统性的应对之策。

  一、零工经济下税源结构重塑引发的税收治理挑战

  零工经济是依托平台企业实现供需高效匹配、以零工从业者和消费者等为主要参与者的新兴经济业态(谢富胜 等,2019;李海舰 等,2020)。平台企业作为零工经济的组织载体和交易中介,通过发挥订单匹配、资金结算和信息记录等核心功能,已成为该领域税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核心主体(郑伊,2021;高金平 等,2022)。平台企业将大数据与信息技术运用于特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实现行业内供需双方(零工从业者和消费者)更有效的交易匹配,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刘善仕 等,2022)。同时,平台企业还显著降低了零工从业者进入相应行业经营的准入成本,吸引大量零工从业者参与正规经济活动,推动地下经济向合规经营转化(孙丽鹏,2025)。此外,平台企业之间竞争的网络效应,也推动制度创新(如通过用户评分机制降低监督成本)和内部专业化分工,有效降低监督成本,推动内部分工持续深化与运营效率优化。在这一新兴业态中,零工从业者多以个体经营形式依托平台承接碎片化任务,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则作为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高效匹配。总体而言,零工经济在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渠道、拓展税收来源的同时,也对税源结构带来深刻影响,并对建立在工业化生产模式基础上的税收治理体系形成多重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大量小规模、高流动性的零工从业者冲击传统税收征管秩序。零工经济的兴起大幅降低了从业门槛,使众多零工从业者能够以极低的启动成本参与经营。这些数量庞大的从业者普遍具有以下特征:经营规模小,未建立规范的经营信息记录与保存机制,甚至缺乏独立收入账户;多为低技能劳动者(如外卖骑手、临时工等),流动性强,住所不稳定。从税收征管角度看,这些特征导致其税务登记信息真实性低、核实难度大(马翌祯,2025),以传统稳定雇佣关系和规范账簿凭证为基础的征管模式难以有效适用。从税收遵从角度看,大量零工从业者不仅经营规模小,且往往税务知识匮乏,对适用规则与优惠政策了解有限,难以全面履行如准确申报、按期缴税等合规义务。当其有限的收入面对较高的税收遵从成本(包括学习成本、时间成本及可能的资金成本)时,不仅会削弱其纳税意愿,长期来看也可能阻碍劳动力自由进入市场,影响零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税源向平台企业高度集中,存在一定的逃避税风险。零工经济的兴起深刻重塑了税源结构。平台企业凭借其技术优势与强大的网络效应,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持续吸引交易活动向其聚合,导致产出与市场份额快速提升,形成税源高度集中于头部平台企业的行业格局(陈红玲 等,2019)。然而,这一集中趋势也使平台企业面临一定的压力。一方面,由于难以从零工从业者处获取合规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平台企业的进项抵扣受阻;同时,缺乏合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也使其成本费用列支面临困难。另一方面,为维持市场竞争力,平台企业普遍对消费者采取价格补贴策略,导致其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实践中,部分平台企业可能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交易、虚开发票,例如通过补录虚假运单向受票企业开具发票(邓齐月,2023),或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虚假劳务外包等方式拆分收入、虚列成本,以违规获取税收利益(崔志坤 等,2021)。

  三是税收与税源发生区域性背离,诱发扭曲的税收竞争和“逆向选择”风险。平台经济的跨区域特性打破了传统税源与税收归属的一致性。零工从业者可向异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同时零工经济促使异地资本与劳动力向平台企业所在地集聚,形成了税源产生地与税收缴纳地分离的“税收转移效应”(傅靖,2020)。为吸引平台企业落地以扩大税源,部分地方政府往往采取税收返还等方式开展税收竞争。然而,此类政策在实践中可能产生扭曲性激励,易诱发“逆向选择”风险。部分平台企业为套取政策红利,并非通过真实业务扩张,而是采取注册虚假商户、伪造交易流水等方式虚增业务规模,骗取税收返还(王靖,2020)。更为严重的是,这一问题可能进一步升级为更严重的税收违法犯罪。部分平台企业利用富余发票资源对外虚开,形成完整的违法产业链。比如,2022年四川省乐山市破获的“5·25”特大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中,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地方税收返还政策,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行为虽短期内增加了平台企业所在地税收,但其产生的虚假进项税金将被受票企业用于抵扣,直接侵蚀其所在地的增值税税基,导致税收利益发生不正当的跨区域转移(李旭红,2025;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2020)。这种基于扭曲激励的税收竞争,不仅可能扰乱区域间公平的税收秩序,也在实质上助长了虚开骗税等违法行为,对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构成严峻挑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24年8月1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施行,地方政府已被明令禁止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因此,针对平台企业的显性税收返还与财政补贴已逐渐减少,但仍需警惕以非显性形式存在的优惠措施,如降低土地供应价格、延缓租金支付等,可能继续引发新的竞争扭曲与监管规避行为。总之,零工经济所带来的税收风险和治理挑战亟需多方面关注,并在税收治理体系中作出系统性回应。

  二、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挑战的表现——以福建省网络货运领域为例

  上述零工经济引发的三大税收治理挑战在现实中均有所体现,本文基于福建省网络货运领域的实地调研资料与税收征管数据进行检验分析。

  (一)小规模零工从业者激增对税收征管秩序的冲击

  网络货运平台的兴起显著降低了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的从业门槛,个体经营户数量急剧增长。福建省统计局2025年发布的《福建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显示,截至2023年年底,福建省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个体经营户已达27.32万人,较2015年增长108.39%。调研发现,这些新涌入的个体经营户符合前文所述的零工从业者的特征: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基本不雇佣员工;除运输车辆外几乎不拥有其他固定资产;未建立规范的财务记录体系。多数零工从业者缺乏独立的收入账户和完善的经营信息保存系统,导致税务登记信息真实性难以核实,账簿凭证等不够健全。

  从征管实践看,尽管现行税收征管法明确要求零工从业者履行登记、申报等义务,但受限于低收入水平与高合规成本的双重压力,加之税法知识的普遍匮乏,大量从业者未进行税务申报,成为“未办税户”。这种低技能、高流动性的从业特征,给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理论上,由平台企业实施代开发票或委托代征是应对这一挑战的理想方案。然而,该方案面临双重挑战:一方面,平台企业与零工从业者因抽成机制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形成合谋避税动机;另一方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操作层面存在技术障碍,包括海量订单的批量处理难题、异地从业者临时税务登记的政策模糊等。若过度下放开票权限,又可能诱发平台虚开发票的系统性风险。这表明现行征管制度与零工经济的运行特征之间存在深层次结构性矛盾。

  (二)税源向平台企业集聚,部分企业可能采取关联避税的策略

  基于2016—2020年福建省(不含厦门市)税收数据的分析,网络货运平台的发展带来了显著的税源集聚效应。2016—2020年,网络货运平台贡献了福建省平台企业增值税收入的52.6%。在此期间,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年均增幅高达297.1%,企业所得税也从不足千元迅速攀升至500万元以上。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传统道路运输企业的增值税收入年均下降8.15%,企业所得税年均下降2.14%。从收入份额结构看,网络货运平台的增值税收入占比从2016年的0.73%飙升至2020年的71.94%,企业所得税收入占比从零提升至6%。税负结构的显著变化印证了前文的基本判断:平台企业凭借其技术优势与网络效应,在短期内实现了税源的快速集聚。平台企业特有的“高流水、低利润”运营模式导致其税负结构迥异于传统企业,增值税贡献突出而所得税贡献相对有限。

  调研同时发现,部分平台企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收规避的迹象。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往往与同一地区的软件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存在紧密关联。这些关联企业不仅名称相近或法人相同,且设立时间高度同步。平台企业通过向上游关联企业采购服务,将部分收入转移至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这种关联交易安排为平台企业提供了明显的税收筹划空间,印证了前文关于税源的高度集中与实际税负的增加易诱发逃避税动机的理论预期。

  (三)平台企业的集聚加剧了区域间税收分化

  本文基于福建省(不含厦门市)2015—2020年的税收数据,对网络货运平台引发的税收转移效应进行实证检验。数据显示:2016—2020年期间,陆续设立网络货运平台的地区,其税收收入整体呈现波动中增长的态势;而未设立平台的地区,税收收入则整体表现为波动性下降,区域间税收分化现象趋于显著。

  在设立网络货运平台的地区中,沿海城市的税收增长表现较为突出。比如,泉州、莆田、福州等地由于平台企业集聚程度较高,2016—2019年期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普遍实现增长(详见图1,略)。同期,内陆城市如三明和龙岩,也因平台企业的设立带来税收收入的波动上升,尽管部分城市在2020年受新冠疫情等外部因素影响出现税收收入回落,但总体仍体现出平台设立对税收收入增长的积极影响(详见图2,略)。

  相比之下,未设立网络货运平台的南平、漳州等地区,2016—2019年交通运输业增值税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2020年进一步加速下滑。宁德虽因本地大型企业对交通运输需求的存在而出现税收收入上升,但并不改变未设平台地区税收收入整体走弱的基本格局(详见图3,略)。综上,尽管无法直接推断存在定向税源“吸收”,但平台企业的区域集聚确实在客观上加剧了区域间税收分化。

  三、完善我国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对策建议

  零工经济的发展对现行税收治理体系提出系统性挑战,亟需予以重视并作出制度性回应。未来零工经济税收治理体系应围绕对零工从业者的征管和服务优化、平台企业的合规促进和风险防控以及区域税收利益的均衡协调三大维度展开,以提升整体税收治理效能,促进零工经济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完善征管与服务模式,提升零工从业者纳税遵从度

  1.构建精准高效的征管模式。针对零工从业者普遍存在的税务登记信息真实性低、收入隐匿风险高等问题,应着力完善适应其经营特征的征管模式。一方面,我国近期颁布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报送规定》)已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未达起征点从业者的申报义务进行了优化,体现了征管制度的适应性调整。我国应继续推动税务、市场监管、人社及第三方支付机构间的数据共享与交叉比对,实现对从业者身份、收入等关键信息的在线核验与动态监控,有效识别和防范收入不实申报行为。另一方面,应继续压实平台企业的税收协同治理责任。德国增值税法第22f和第25e条规定了平台企业对零工从业者税务合规的管理责任,要求平台收集并审核卖家的税务登记信息,并对税务系统判定为失效的增值税号(如因长期零申报、虚假地址等)采取即时冻结账户等措施,若平台企业未能阻止未注册纳税的卖家销售,则需承担连带责任,为卖家未缴税款负责。我国可以借鉴相关做法,明确平台企业对零工从业者税务登记号有效性的审核义务,对经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的登记号,要求平台实施限制交易、冻结资金等干预措施,以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此外,应探索适应零工经济特点的成本核定方法。针对部分行业从业者难以精准核算成本费用的问题,可参考美国“零工经济企业家和工人的税收提示”中的做法,即依据要素投入(如车辆行驶里程、出租房产面积等)为单位核定营业成本,或参照行业平均成本水平设定合理的扣除标准。此举有助于降低从业者的建账与核算负担,并为税收征管提供清晰、统一的执行依据,提升征管效率与公平性。

  2.构建精准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一是实现政策精准推送。可要求平台企业通过App等渠道,定期向从业者推送适配其业务特征的税收政策指南和申报提醒,并提供定制化纳税辅导服务。二是优化申报流程体验。建议开发平台企业“一键申报”功能接口,支持从业者通过平台直接跳转办理简易申报。同时提供委托平台代收代缴税款的服务选项,有效简化报税流程。三是增强政策宣传与纳税辅导的亲和力与可及性。积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形式进行税收普法,并为文化程度较低或线上操作困难的零工从业者提供线下辅助服务,帮助其理解纳税义务与合规权益。通过清晰展示税负构成、优惠享受情况等信息,增强从业者对税收政策的信任感与认同感,引导其形成“合规受益、违规受惩”的税收意识。

  (二)优化平台企业税收治理机制,引导合规与风险防控

  1.优化税制设计,以“减负促合规”。为应对平台企业的逃避税动机,建议在税制设计中引入激励相容理念,通过适度的政策扶持,引导其从“被动遵从”转向“主动合规”。核心是稳定平台企业的税收预期,明晰其业务实质与税法适用性,减少因政策模糊带来的额外遵从风险与税负不公,从源头上降低其逃避税动机。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将平台企业用于提升税收遵从的特定投入,如允许建设风险内控系统、为协助税务机关提供数据接口产生的开发与维护费用等在税前扣除。这能直接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将外部监管要求转化为促进其内部发展的动力。

  2.实施“反向开票”,强化关联交易穿透监管。针对平台企业因无法从大量零工从业者处取得合规发票而导致的进项抵扣链断裂、税负加重问题,建议实施“反向开票”机制。可依托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系统,开发适配零工经济场景的功能模块,在平台向从业者支付报酬时,由平台自动触发开票流程,使每一笔交易都具备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大幅提高虚构交易的违规成本。此举可一次性完成从业者身份认证、业务开票与信息归档,构建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效缓解平台企业的进项发票缺失挑战。同时,该机制实现了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的“三流合一”,能从源头上压缩平台企业伪造交易、虚开发票的违规空间。

  (三)优化跨区域税收协调机制,促进税收公平与区域间良性竞争

  为应对零工经济带来的税收与税源区域性背离问题,抑制地方政府的“逆向选择”风险,建议从制度建设和信息治理两方面入手,构建有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的税收协调机制。

  1.清理扭曲性税收政策,遏制恶性竞争与套利行为。应全面清理地方政府出台的与税收收入直接挂钩的税收返还等政策,从源头上消除平台企业通过注册虚假商户、伪造交易流水等方式套取政策红利的激励。此举旨在防范如前文所述网络货运平台虚开案中所暴露出的利用地方优惠进行税收违法的风险,减少因零工经济跨区域特性导致的税收利益不正当转移,维护区域间税收秩序的公平性。

  2.构建基于消费地原则的跨区域税收分配制度。为解决零工经济带来的税收与税源区域间背离问题,抑制地方政府因税源竞争引发的“逆向选择”风险,建议借鉴欧盟增值税一站式服务(One-Stop Shop,OSS)机制的经验,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跨区域税收协调制度。具体而言,可依托全国统一的税收大数据平台,构建零工经济跨区域税收识别与归属判定系统,实现对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精准识别和税收归属的客观划分。并探索实施“中央统收、按规分配”模式,即由平台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征缴相关税收,并明确其为中央待分配收入,全额缴入中央级国库。随后,根据消费地原则,结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常住人口规模”“实际税收贡献比例”等反映真实经济活动的指标,建立科学、透明的分配权重体系,在地区间进行税收收入的精准调库与划分。该制度一方面能够确保税收利益向价值创造地和最终消费地合理回流,增强税收分配的区域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从制度设计上削弱地方政府通过税收返还等扭曲性政策吸引平台企业落户的动机,有助于从源头上治理跨区域税收竞争乱象,促进零工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6年第1期。)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研组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研组.零工经济引发的税收治理挑战与应对:基于福建省网络货运领域的分析[J].税务研究,2026(1):66-71.

零工经济的十字路口 | 累计预扣法如何“管得住”又“放得活”

  当前,依托互联网的灵活用工平台已经深刻重构了自然人提供劳务、开展经营活动并取得收入的方式,零工经济这一以平台为枢纽、个人提供劳务或开展业务为核心的新型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已成为吸纳就业、保障民生、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力量。这其中既有互联网切实提高供需对接效率的原因,也有新一代“打工人”渴望灵活就业和用工单位希望降低用工管理成本的“双向奔赴”。

  在社会政策和司法层面,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支持和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政策已屡见不鲜,最高人民法院也已在大量实践基础上总结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用工形态概念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平衡模式。

  与此对应的税收征管领域,则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有待解决和应对,零工经济模式下相关的增值税处理和发票开具、用工单位或平台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零工个人的个税处理方式及扣缴义务、社保公积金缴纳等一系列问题,常常引发征管争议,这一领域作为虚开重大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重灾区,还总被认为与“开票经济”难以界分,因而也被纳入了本次打击“开票经济”的税收行动中。

  毋庸置疑,新就业形态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清晰、合理且可持续的税收政策,这无疑是支撑零工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16号公告”)旨在从税收征管层面,对依托互联网平台取得收入的自然人提供更为规范、可持续的纳税服务与管理指引,明确平台在特定情形下的扣缴申报与代办申报义务,推动税收治理更好地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发展需求。

  需要说明的是,平台业务模式本身具有多元性,不同平台在交易结构、法律关系和资金流转路径上存在显著差异,在现行税法基本制度框架下,我们不认为所有“灵活用工平台”都当然、统一地承担法定的扣缴义务,对此,本文不作深入展开。本文仅在加强自然人税源管理的宏观发展方向下,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参与税收协同治理的角度,将讨论范围限定为:在“资金经平台支付、交易依托平台、收入信息可由平台集中掌握”业务模式场景下,如何合理界定并落实平台的涉税协力义务,以应对征管困境,并通过规范扣缴安排实现税收共治的效率与公平。

  一、累计预扣法的适用是历史必然

  16号公告第一条明确,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一安排不仅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合理延伸,为灵活用工提供了一种技术性的个税预扣方法,更在于它有助于在零工经济领域建立更可持续的税收征纳秩序。

  16号公告在互联网平台报送平台上从业人员涉税信息的同时明确累计预扣法后,既利用数据实现灵活用工领域税收监管透明化,同时又避免了中低收入零工个人在预扣预缴环节的体感税负过重,从而为其接受依法纳税、按规则申报、年终汇算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制度基础。这既契合税务机关借助平台数据和交易集中优势,快速归集自然人税源、提升征管效率的目的,也与国家鼓励和保障灵活就业、降低不必要资金占用、避免抬高就业成本的政策导向相协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6号公告的累计预扣法并不是一项额外创设的优惠性措施,更不应被理解为一项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授予的特殊待遇。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对于综合所得,已经允许纳税人采用年度内逐笔累积适用税率的方式完税,以实现在年度内初期收入累积较少时少交税或不纳税、后期收入累积较多时适用更高税率多缴税款的效果。其立法精神正是一方面降低税款对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另一方面减少不必要的退税,提高个税征纳效率,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可支配水平。而从税法的对应性角度,如果纳税本身可以采用累计预缴的方式,那么显然扣缴义务人也应当可以累计预扣。事实上,在工资薪金领域,这一政策就是如此实施的,即扣缴义务人采用累计预扣的方式对工薪所得进行扣缴。因此,就制度层级而言,16号公告更应被理解为对新个税法既有逻辑在平台从业人员场景中的衔接和释明,是对规则适用的回归,而不是另行创设一项超出上位法结构的税收优惠。

  二、“管理之虑”与“发展之需”的困境

  然而,在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考虑到种种因素,在部分地区的征管实践中,本应普遍适用的累计预扣法被异化为一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例外性管理措施,门槛被大幅提高。另一方面,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还可能通过不合理地极大降低发票额度的方式,实质限制平台企业正常经营,要求平台按照20%税率(针对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更有甚者直接对平台“敬而远之”。

  当然,实践中的顾虑并非不能理解:

  一是业务真实性问题。历史上,行业内确曾存在诸多借“灵活用工”“共享经济”“众包结算”等形式包装不真实业务的情形,并衍生出一系列虚开、非法买卖发票案件。在这一背景下,累计预扣法如果被简单适用,确有可能在某些场景下客观降低无真实用工场景的平台继续不合规经营的成本。

  二是税源跨区域不当集中问题。平台的注册地、结算地、经营地与实际劳务发生地并不一致,容易形成税源和票源在平台注册地集中,进而产生“开票经济”带来的不平衡问题。

  三是汇算清缴管理和投诉压力问题。平台对零工个人的控制力毕竟不同于传统用人单位,劳动者与传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通常具有唯一性,通过用人单位对个人汇算清缴的督促路径比较简单直接有效,而零工个人可能同时从多个单位取得所得,支付单位对年终汇算清缴的督促能力有限,若累计扣缴全面开展而汇算清缴却未能有效落实,部分基层税务机关将面临极大的内部监管压力,在平台和用工单位对同一零工个人重复扣缴或沟通不足时,还可能面临大量个人纳税人投诉。

  四是社保合规问题。平台化、灵活化的业务模式和税务处理方式,可能被部分主体利用为规避传统用工下社会保险责任或不当异地缴纳社保的空间。  不可否认,这些担忧都有其现实基础。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上述的困难本质上都可以通过加强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的电子化管理、税收信用连接(例如汇算清缴连接个人信用)、加强发票管理的事后交易核验等措施来逐步完善。毕竟税收征管不能把对平台的依赖当作最后手段,如果因此对平台适用累计预扣法作过度限制,所造成的影响可能也并非经济发展所愿意看到的:

  第一,过严限制会直接伤害税收秩序本身。最典型的问题是平台按一般劳务报酬履行扣缴义务,或平台与实际用工单位重复扣缴,导致零工个人在预扣预缴阶段承担明显偏重的税负,真实存在的平台化用工需求会被迫重新回到分散而隐蔽的线下交易方式。届时,原本可以借助平台集中掌握的身份、收入和支付信息重新散失,税源监管难度不降反升,虚开和非法买卖发票反而更容易在更不透明的环境下滋生。

  第二,其负面影响也会超出税收秩序本身。一方面,如果仍然沿用传统预扣预缴方式处理这类劳务报酬,会明显加大中低收入个人的现金流压力,占用其有限的流动性,实质上提高其就业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发票降额的方式对平台进行管控,将明显影响平台的结算能力,这往往意味着平台大量业务被迫停滞,进而影响大批中低收入零工个人的创收机会,最终使税收治理与稳就业、促消费、保民生的政策目标相互掣肘,而非相互成就。

  前述利弊分析的权衡不难看出,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方针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放开”还是“收紧”的二元选择,而在于能否通过更精细的监管和更完整的配套安排,实现税收管理秩序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三、平台协力义务的平衡与精细化治理

  在本文写作的过程中,相关消息表明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的相关扣缴申报端口已经从原来需经审批后开放改变为默认开放的状态,下一步,基层税务机关的应对与执行方式尚待观察。我们认为,尽快推广落实16号公告的累计预扣法应是大势所趋,而如何通过制度完善来进一步降低或消除隐患,缓解监管压力,未来至少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

  (一) 业务真实性审查:精细化监管,建立更完善的前中后端控制体系

  人社、税务等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平台在展业前说明其真实用工场景、业务模式、结算路径以及风险控制方案,并提交相应的真实性合规控制机制。进入经营阶段后,则应要求平台持续加强零工个人身份核验、与用工单位关联关系审查、异常交易识别以及订单流、资金流、结算流的留痕管理,同时对相关交易进行多层次的穿透核查。也即,监管审查的重心应回归到区分不同的业务模式和开票方式,相应审查例如挂单开票流程,对用工过程进行必要监督跟踪,对工作成果核实验收,以及服务费用的定价等与交易真实性确认相关的要素。避免一刀切的精细化管理应当是税收征管法治化、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一点,国家税务总局也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打击“开票经济”误伤正常大宗商品交易?税务总局纠偏

  (二) 优化治理思路,分离管理要求

  当前围绕汇算清缴完成率、零工纳税人投诉数量等指标形成的基层管理压力,某种程度上是自然人征管从长期相对宽松状态转向依法依规治理过程中的必然现象。互联网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制度已经为平台掌握和报送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建立了统一框架,那么在规则设计上,完全可以进一步明确:对于资金经平台结算、收入由平台归集的用工场景,原则上应由平台完成相关扣缴或协力申报事项。另一方面,则将汇算清缴完成和零活用工本人的其他社会信用相绑定,从支付等各个渠道促使其完成相应的汇缴申报义务,并且以个人身份的真实税收管理为基础区分因能力不足的清缴未完成和恶意规避汇缴义务的个人。

  (三)避免税源不当集中:探索税收与税源一致性机制

  可以逐步探索建立平台数据根据平台记录的劳动发生地自动化分拆报送、税款和社保在实际劳务发生地入库的制度安排,使数据集中与税源归属之间形成更合理的衔接。这既有利于从机制上杜绝不合理的社保异地缴费问题,抑制平台所在地政府盲目扩大平台业务规模,缓解“开票经济”问题,也有助于纾解平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过度集中的管理压力。

  (四)社保合规:社保责任与税收系统治理

  当前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障已经呈现出较为清晰的思路,即应在分类认定基础上建立更符合新业态特点的责任配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社会保险,以各种方式提升保障水平。

  据此,在灵活用工平台场景下,现阶段更可行的方向应当是:平台按照现有试点政策为零工个人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并积极引导零工个人自行缴纳费用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未来,在社保缴费与平台数据对接技术成熟可行的情况下,可以探索由平台在扣缴个税的同时,按照较低比例代缴社保,保费由零工个人承担的方式。这样既回应了灵活就业的客观现实,也避免将社保问题简单转化为对税收协力机制的否定。

  站在零工经济发展的十字路口,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执行,不宜停留在“是否会增加局部管理风险”的层面,因噎废食地压缩适用空间,更应看到其综合价值,通过精细化治理,让累计预扣法既能“管得住”又能“放得活”。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yeyongqing@anlilaw.com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