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员工未完成营销业绩被扣发工资要交个税吗?

 实务中,有些公司会给员工制定全员营销任务,如果完成营销业绩,奖励之!如果完不成营销业绩,惩罚之!所谓双向承诺,奖惩并举。比如某公司制定的奖惩办法为:按照业绩完成金额的5%给予奖励,如果没有完成,按照未完成业绩金额的3%进行惩罚!


  对于享受奖励的部分,真真正正拿到手的这部分绩效工资,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这个没有啥争议?


  对于没有完成销售业绩,要从之后工资中进行扣减的这一部分金额是否要缴纳个税?是按照扣减后金额计算个税?还是扣减前的金额计算个税?竟然在某企业财务部门人员之间引发了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员工未完成营销业绩被扣发那部分工资是否要交个税?


  比方说,某公司为员工张三制定了20万的营销业绩,年底的时候,财务部统计营销业绩完成后?发现张三业绩完成金额为0!那按照20万乘以3%,也就是说要扣6000块钱业绩考核。如果说次年1月份员工张三的应发工资为30000元,扣除业绩罚款6000元后,还剩24000元(暂不考虑社保和附加扣除),张三被扣减的6000块钱业绩考核是否要纳入个税缴纳基数计算缴纳个税?张三的个税缴纳基数是30000元?还是24000元?张三应缴纳的个税金额是多少?


  目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完成业绩扣款属于“罚款”性质,不能在应发工资中进行扣减,要以30000元来计算缴纳个税的,其理由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税可减免项目是正向列举,列举中没提到“罚款”能够减免个税,于是反向得出:没说能免,就应该交的结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扣除的业绩考核不存在缴纳个税的问题,其理由为个人所得税,顾名思义,是所得才交税,不是所得不交税。个人所得税遵从的收付实现制原则,站在纳税人而言,应发工资有很多项目构成,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计件工资、季度奖金、年度奖金等,都属于应发工资,业绩考核属于年度激励的一种形式,既然是激励,就存在正激励和负激励,正激励应当计入应发工资,负激励同样也要计入应发工资。纳税人再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应扣社保及税金及附加,得出应交个人所得税。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业绩考核本质上是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契约,是衡量员工贡献和报酬的机制,它不是行政罚款,也不是个人所得税上减免项目,而是计算应发工资的构成部分。因此,可以按照24000元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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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1
作者:何晓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解读同一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注意防范三个误区

误区一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如属于同一纳税人承接的同一个建筑项目,应选择一种计税方式计税。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只有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比如同一建筑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项目,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但是,包工包料项目,不符合简易计税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采取一般计税。


  注意:有个例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误区二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方既可以选择在一个时间段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虽然不同的项目可以选择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但是简易计税属于特定应税行为,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误区三


  有的财务认为:对于同一个建筑工程项目,总包方若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分包方也要必须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目前没有这样的税务规定。如果总包单位选择一般计税,分包单位也没有必要一定跟总包单位一致,只要符合清包工、甲供等简易计税条件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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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0
作者:郝守勇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解读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应当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包括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在内,相互之间的赠予并不存在特殊的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只有对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征契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原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该文件被财税[2014]4号废止。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但该文件又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废止。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仅规定:“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从契税立法原则上对离婚析产涉及的不动产权属变动是否征收契税进行重新界定,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免征契税。“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列举范围的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只有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对于婚前房产办理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后变更为夫妻共有,属于夫妻间无偿赠与,因此,应当正常缴纳契税。


  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由于双方共有房屋产权的共有关系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类型,因此,在处理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也应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处理按份共有关系的双方共有房屋产权时,按照两个所有者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按份额分担义务。二是处理共同共有关系的双方房屋产权时,由于两个所有者对房屋者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的义务。因此,婚前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属于婚前个人名下的部分不存在产权转移,不存在缴纳契税,仅是对另一方受让的部分征收契税。在确定契税计税依据时,区分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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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10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无形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怎样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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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关于运动健儿的奖金,有什么税收规定

近两天,女足亚洲杯决赛,北京冬奥会比赛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引来了阵阵欢呼,当运动健儿摘金夺银后,各类奖金自然会纷至沓来,不仅国家会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发放奖金,各省、市、县政府,或企业都会对运动员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


  一些网友会好奇,运动员取得奖金,企业支出奖金,会涉及什么样的税收问题呢?


  一、运动员——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取得奖金所得,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运动员获得省级以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省级以下政府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给运动员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予运动员的奖励,同样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企业——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运动健儿的奖励支出,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直接对运动员奖励,相当于企业向个人实施了直接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将资金捐赠给组委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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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解读缴纳消费税的五个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只有少数项目在进口环节、零售环节以及批发等环节。


  一、生产销售环节。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因为消费税具有单一环节征税的特点,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以后,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区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环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委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三、进口环节。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要缴纳消费税。为了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钻石及钻石饰品、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由海关代扣消费税。


  四、批发环节。自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自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率由5%提高到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只有卷烟。当然这里应该是加征,毕竟卷烟是生产环节已经征收消费税了。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的税率是统一的,并没有区别对待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但是在批发环节也是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的。这里的批发环节,是指烟草批发企业把卷烟批发给零售商的过程。但是批发企业之间批发卷烟的时候并不需要加征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能抵扣,所以批发企业计算消费税时,已经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不能被扣除。


  五、零售环节。1.自1995年1月1日起,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2.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3.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税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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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9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租期内将承租的商铺转让取得转让费的税务处理

1、案例:


  门店转让费或叫商铺转让费,一般是原承租者向继承者收取,也有房东收取的,费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原、继承者对门店本身获利能力的认知和市场供求关系。一些低端繁华的门店,人流量大,转让费高,一些低段偏僻的门店,人流量小,转让费就低,甚至不需要。收取转让费已成为大多数商铺转让过程中的一种惯例。


  2、问题:


  收取的上述门面转让费,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3、税务处理意见:


  纳税义务应区别情况处理:


  (1)房东向原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属于与租金收人相关的价外费用,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承租方转租商铺,原承租者向继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属于与转租收入相关的价外费用,原承租人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承租方转租商铺,房东向继承租者收取的商铺转让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缴纳增值税。


  4、涉及的商铺转让常见纠纷应予以避免


  日常商铺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一是租赁期限届满,次承租人要求享受优先续租权;二是转租合同约定的转租期限期间,次承租人遭遇阻碍其继续承租的事由(如租赁合同期限先于转租合同期限届满、承租房屋被拆迁、承租房屋因规划失去原有商业价值等)时,要求承租人返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店铺转让费及赔偿损失。


  故,再签订相关协议应规避上述情况。


  参考税务机关意见:


  1、广西税务 2012年


  问题:关于转让商铺的租期取得转让费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之前,李先生承租了一个5年期的商铺来自行经营,现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经营了,还有3年的租期,于是李先生将该商铺转让给另一人来承租,取得一笔相应的转让费,同时新接手的人重新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对此,李先生咨询其取得的转让费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需缴纳是按什么税目?


  答:根据纳税人反映的问题,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属租赁业。


  为此,12366意见认为上述李先生将承租来的商铺在租赁期内转让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由于新接手经营的一方重新跟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对于租赁关系与李先生无关,李先生取得的这笔转让费是否能属于转租行为无政策文件进行明确。


  为此,我中心将该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劳务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明确回复:由于承租人对商铺没有所有权,所以对将承租来的商铺进行转让的行为属转租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2、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再次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


  问题:甲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租赁个人店铺一间,除定期支付租金外,甲企业还需一次性支付给上一承租人丙18万元的“店铺转让费”,该“笔店铺转让费”如何征税。


  答:店铺转让费按转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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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8
作者:行成思语
来源:行成思语

解读当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利润总额会有哪些原因?

 该公司当期所得税费用143,利润总额73,预收款项为0,期初应收款项61。


  应付账款、应付利息当期增加467,营业税金及附加上期数1000当期-342。


  其他数据看着没什么异常,除了管理费用没有随着营收的上涨而上涨,略微下降。


  解答:


  1.税会差异的影响


  (1)永久性税会差异的影响:比如企业支出没有取得发票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导致纳税调增。


  (2)暂时性税会差异的影响:比如上一年度有固定资产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本年度的固定资产折旧就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综上所述,由于存在上述的这些税会差异,这类支出会计核算时依然需要计入损益,导致企业利润减少;但是企业所得税计算时需要做纳税调增,从而导致“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的增加。从而最终就可能出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大于“利润总额”的现象出现。


  简单举一个例子:


  甲公司的“利润总额”本年度是0,但是去年度有一项固定资产享受了一次性税前扣除,该固定资产在本年度会计折旧1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无其他税会差异。


  分析:由于该固定资产已经一次性税前扣除了,其计税基础就变成了0,本年度会计折旧10万元,就不能税前扣除,就需要做纳税调增,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0+10=10万元,本年度应纳税额(所得税费用)=10×25%=2.5万元(假定税率25%)。


  2.合并报表的影响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单独的法人主体为纳税人,企业在合并报表的时候,各子公司之间的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并不能相互抵减,从而导致了子公司之间利润有正负时合并后就会变小,但是“所得税费用”却没有抵减变小。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如果发现了以前年度会计差错且涉及到损益的,不需要按照“追溯调整法”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是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当期直接进行调整,会计差错的影响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


  但是,企业所得税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更正申报,而不能直接在会计差错发现的当期进行扣除或申报收入。


  因此,由于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就可能出现当期“所得税费用”大于“利润总额”的现象。


  举例:


  某甲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2021年10月发现:2020年11月一笔销售收入10万错误地计入了“预收账款”,货物已经发出,成本也结转入了2020年度的“主营业务成本”。


  该企业2020年度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100万元以下),2021年度利润总额0万元,除上述问题外无税会差异。


  分析:


  (1)企业发现会计差错后的会计处理:


  借:预收账款  1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元


  (2)税务处理:发现差错后,应及时更正申报,对已经申报的2020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更正,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补缴2020年度税金=10万元×25%×20%=0.5万元


  补缴2020年度税金及缴纳滞纳金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0.5万元


  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按实际金额计算)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金额计算)


  (3)2021年度虽然财报显示“利润总额”是0万元,但是由于是2020年度会计差错调整就有10万元,而2020年度漏报的应税收入已经通过更正申报补税了,从而2021年的应纳税所得额=0-10万元=-10万元(假定不考虑税收滞纳金),因此2021年度除补缴2020年度税金外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也不再需要计提“所得税费用”了。


  最终情况是:“所得税费用”是0.5万元,“利润总额”是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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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7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公司员工驻外补贴是否属于职工薪酬列支范围?

企业对在外地派驻工作人员,按照在外天数按天发放的补助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首先,企业为长期驻外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所以,驻外补贴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的范围。


  其次,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差旅费津贴是企业对出差人员部分包干费用的一种补偿。而长期派出外地的工作人员,与本埠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工作地点的不同而已,因此,长期驻外工作人员按天发放的补助不属于“差旅费津贴”范畴。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驻外工作人员按天补助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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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5
作者:黄时光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解读四种情形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一般按照机构所在地原则确定,但全面营改增后,为了保证地方财政平衡,避免因税制改革带来税源转移,同时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对一些应税行为实行就地预缴增值税模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房地产企业跨地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款第2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可见,对于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问题,政策是明确的。但是目前总局文件未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的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做出规定,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也应当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非房地产企业跨地区转让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非房企)转让异地持有的不动产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不区分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区分不动产取得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前或后,也不区分适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转让自建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十5%)×5%。2.转让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十5%)×5%


  三、跨地区不动产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预缴比例如下:1.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5%。2.按照3%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具体包括:一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二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9%)×3%。3.按照1.5%预征率就地预缴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十5%)×1.5%。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存在预缴事项,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就地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十9%)×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十3%)×3%。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征收率优惠,相应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增值税。所谓地级行政区,是指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决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如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明确上述情形无需预缴,具体以当地税局意见为准。


  注意: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和第六条规定,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享受此项优惠时,纳税人如果有分包情形的,在确定月15万元,或者季度45万元销售额标准时,应当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来确认是否符合免予预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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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2-01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解读金融商品亏损转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申报?

 有一家企业,发生了股票买卖行为,这家企业开业后受到多方经济的影响,仅仅进行了股票买卖业务,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这买卖也亏了~但是他们一年的卖出额已经超过500万元了。


  问题来了~要不要申报呢?


  估计大家都知道买卖股票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这企业发生的行为是亏损买卖,也就是说销售额为0,那么要不要申报呢?


  老会计以经验说,无需申报。全部空表保存,零申报就可以了,省时省力!


  新会计以理论说,发生了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买入和卖出均应当填写计算,最后的结果为0!


  二人争执不休,你同意哪一种呢?


  我们还是来看法规:有很多人说反正没有税金,会有什么后果呢?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从本条来看描述的几种情形,产生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就会被认定为有恶劣的性质,那么咱们描述的情况就不存在了,果真如此吗?


  这里面需要注意一般纳税人的认定问题。这家企业成立后没有发生其他的经营行为,仅仅发生了股票买卖业务,而且数额巨大。对于金融商品转让过程中销售额虽然是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判断是否达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时,规定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也就是说,现在股票买卖行为如实申报后,可能就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期如果有一笔买卖盈利,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6%。如果没有如实申报,而是在盈利的买卖发生的时候才申报,那么依旧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适用3%。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于金融商品买卖,是自行计算销售额后填入表中,还是将卖出价与买入价均填入表中,在增值税的填表说明中已有说明,不辩自明。但依然还有很多会计认为反正我的增值税没有少交,就没关系。


  我想说企业发生的股票买卖行为,尤其是大额资金的买卖行为,证券行业的数据就传不到税务局吗?如果资金再大一些,有可能上市公司还需要发表公告,这些情况税务局就掌握不到吗?我想,一定是你小看了金税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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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7
作者:李进
来源:正和税参

解读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热点问答

 最近收到很多纳税人咨询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相关问题,下面税小皖就通过问答的方式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01、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基本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02、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二、不动产租售


  1.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5.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三、人力相关


  1.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03、一般纳税人按5%征收率减按1.5%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04、一般纳税人按3%征收率简易征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


  一、销售货物


  1.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5.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6.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及抗癌药。


  10.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二、建筑服务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其他服务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不含铁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7.列名的金融服务。如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8.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05、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能否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以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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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6
作者:芜湖税务
来源:芜湖税务

解读出售后保留所有权,如何确认收入

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农机,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根据新收入准则13条第二款的判断,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出售方无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如何理解第13条的内容,特别是13条第二项,是否需要满足收入准则第13条项下全部条件?以上应如何确认收入呢?


  答: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


  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


  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


  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摘自财政部网站


  税舟后语:


  准则如大法,是属于基本规则,原则性比较强,实务应用需要依据多层因素判定。通常来说,法定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并不是等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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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6
作者:一叶税舟
来源:一叶税舟

解读手续费及佣金、市场推广费的税收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文件(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一般企业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税法没有明确“手续费、佣金”的定义,也没有明确其相关范围。


  手续费:


  手续费,顾名思义,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比如说办理“借款手续”、“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手续”等等。因此“手续费”可以这样解释: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对委托人来讲,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代购代销手续费、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因此,概括来说,手续费是别人替你办理了某事项而支付的服务费。该费用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跟浮动的,比如我们常见的“收取手续费”形式的委托代销,代销方一般根据对外销售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销售的越多,收取的手续费越多,与销售量、销售金额直接相关。


  佣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佣金是与促成合同是否签订紧密相连的。


  市场推广费:


  税法上并没有出现市场推广费的字眼,有的只是将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按视同销售处理。市场推广,顾名思义是对公司及产品的形象宣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市场推广费用本质上属于业务宣传支出,业务宣传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和产品市场影响力,但对于这些费用的产生,和合同是否能签订是不具有直接相关性的。比如企业花1000万请某明星代言,不意味着企业立马就能签1000万以上的合同,也不意味着签不了1000万以上的合同,可以不支付代言费。


  因此,市场推广费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即无论产品或服务是否销售,企业花的广告宣传费不与销售金额相关。可以说是一种沉默成本,企业的该项支出花了就花了,并不一定立马带来企业经济效益。


  由于手续费及佣金与业务宣传费在税法上存在不同的扣除规定,为规避税收风险,请企业谨慎区分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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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5
作者:发哥说税
来源:发哥说税

解读汇算清缴时视同销售如何做到准确填报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是每家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不管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货物,只要出了企业本身的圈子,就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我们逢年过节给客户送的礼品,疫情期间捐赠的防疫物资,开年会员工抽奖得到的奖品等等,只要在会计上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均需要视同销售。那么问题来了,视同销售如何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我们以自产的货物为例:


  甲公司是生产防疫物品的,2021年度给疫情灾区捐赠防疫物品多批次,发生成本2000万,市场价格3000万。由于捐赠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故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计算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3000万


  贷:库存商品  3000万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文件规定,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上述防疫物品视同销售收入按3000万计算。


  然而,视同销售成本是多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说,本来视同销售企业没产生收益,尤其还是捐赠,既然按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应该一致,视同销售成本也是3000万,这样才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人说,既然税法要做视同销售,是因为产品实现转移,产生价值实现增值,视同销售成本为实际成本2000万,那么对应的增值1000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问题历来争议,国家也没有给出一个平息争议的政策。直到2019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对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做出调整,从2019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似乎悟出填报的逻辑关系。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根据填报说明,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差异1000万纳税调增后,通过A105000表纳税调减回来,这样纳税调增调减合计为0,最终未增加企业的税负。由于1000万会计没确认,故账载金额0,税收金额1000万,纳税调减1000万。

  因此,A105010视同销售调整明细表时,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实际成本2000万。其实从2020年度总局在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30问也做出明确回答:

  如果是一般的视同销售,比如说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纳税申报表填报填完上述申报表就结束了。但例子属于捐赠,因此还涉及到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

  2020年度总局再次对申报表做出调整(其实从2017年度到2021年度每年都在调整),其中对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账载金额”调整如下:

  通过填报说明看出,无论是公益性捐赠还是非公益性捐赠的账载金额,均不是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而是加上了“包括该支

  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也就是说此时的账载金额为2000+1000=3000万。按3000万填报账载金额。

  由于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按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则还是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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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5
作者:发哥说税
来源:发哥说税

解读准确把握“促销赠品”的财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别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描述,促销品是随商品销售赠送,有点类似于“捆绑销售”或“买一送一”了,因此根本就不是“无偿”赠送,法理上是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又再次做了补充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因此,只需要将赠送的促销品与本来销售的商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再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促销品等价的折扣金额,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同时,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如果明示承诺赠送促销品,实际上就构成了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对于销售价款也是需要在两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按照新收入准则处理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处理,没有本质上的差异。


  综上所述,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xx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xx促销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存货-xx商品


  存货-xx促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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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5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取得财政性资金收入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满足上述规定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就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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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5
作者:彭怀文
来源:税屋

解读辞退福利如何税前扣除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因此,辞退福利不能并入职工福利费。


  (一)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的计量因辞退计划中职工有无选择权而有所不同:


  1.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2.对于自愿接受裁减计划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3.企业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计划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


  4.对于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间期末后12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其他长期福利的有关规定。即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辞退福利金额。


  (二)辞退福利的税务规定


  辞退福利属于会计术语,税法中并无此规定,但是有性质与内容属于辞退福利的相关规定。


  1.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出台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第二条,即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的,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但是,该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该规定全文废止。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区有这方面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当地税务规定。例如,《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第12条:


  【问】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


  2.内部退养人员工资的规定


  内部退养是指职工与企业仍然保留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退出现有工作岗位并由企业发给其生活费,属于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产物。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生活费)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而无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


  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属于职工薪酬,计入管理费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内退人员的退养工资,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企业为内退人员按月支付的工资,可以参照在职员工的工资薪金进行处理,可以做为计算企业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


  (三)辞退福利的税会差异分析


  1.时间性差异:税前扣除须实际发生,因此会计上确认的辞退福利在没有实际发生前不得税前扣除。


  2.注意辞退福利的分类。一次性离职补偿,只能作为“合理性支出”进行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等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内部退养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的是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但是税前扣除可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且也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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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4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解读长期待摊费用已摊销两年可以更改摊销年限并补提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1801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更加明确一些,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同时,《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如何摊销以及摊销年限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是考虑到业务可能性较多;《小企业会计准则》考虑小企业业务相对简单,所以规定得非常明确。


  无论企业是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如果需要更改摊销年限,都是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以下简称28号准则)规定:“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比如“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但是后期发现“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存在误差,需要调整“预计尚可使用年限”。


  对于“会计估计变更”,28号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因此,长期待摊费用以摊销两年后,可以更改摊销年限,但是不需要对已经摊销的进行调整(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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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01-24
作者:税屋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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