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的工资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发文时间:2023-12-10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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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工的工资如何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解答:


临时工的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发放时,实务中有两种计算方法: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2.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如果要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雇佣+非独立劳动”的临时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临时工从事的工作跟正式工的工作没有区别,也是需要考勤打卡,上流水线等接受企业的现场工作安排等。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有规定,临时工、季节工等报酬属于工资的部分,可以直接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再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临时工的工资是可以直接造工资表发放的,以工资表以及付款凭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


照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非雇佣+独立劳动”的临时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比如,企业的下水道堵塞找一个临时工进行疏通,企业将宣传插画、壁画等业务外包美术学院师生等。这些业务中,企业聘请这些“临时工”,都是不会要求对人家进行考勤打卡,也不会对具体工作做安排,只是对最终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即可,属于“独立劳动”。


由于这些“独立劳动”属于增值税中的“有偿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如果金额超过500元的,企业就需要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二者的异同


(1)个税方面:


都是“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但是:“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预缴税金较少甚至不用预缴;而一般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等,预扣税率最低20%,会导致预扣预缴时税金较高,虽然在次年可以通过汇算清缴退税,但毕竟麻烦。


不过,“劳务报酬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可以先扣除20%的费用,相当于收入按八折计算。


(2)企业所得税方面:


按照“工资薪金”算,不需要发票,且可以作为福利费等限额扣除的基数;但,同时也可能造成“工会经费”“残保金”等根据工资来计算缴纳的多交;同时,也可能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员工人数的超标等。


按“劳务费”处理,主要就是不满足“小额零星”时,需要个人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工资额度影响


在国企,工资有“工效挂钩”的额度,如果按照“工资”计算可能造成额度超标。


综上,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应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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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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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