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疫情期坏账损失是否可税前扣除?
疫情的影响可能波及行业上下游,房企可能面临着债 务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偿还或就已收取的预付款项却无法提供 相关服务而需要确认坏账损失。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上述应收账款相关的坏账损失应以专项申报方式扣除。
答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是由购买方开具还是销售方开具?
(一)由购买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二)由销售方开具的主要情形: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答疑个人出租不动产,去办税大厅办理代开纸质发票需携带什么资料?
个人出租不动产去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代开发票需携带如下的资料:
(1)首次办理房屋租赁业务的纳税人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已实名认证的,无需携带复印件。
(2)已采集房屋信息进行后续申报的纳税人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已实名认证的,无需携带复印件。
(3)转租代开发票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基础上增加可抵扣的完税凭证1份。
具体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答疑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行为,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疑对外捐赠货币资金的会计核算怎么做?
单位对外捐赠货币资金,财务会计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预算会计借记“其他支出—捐赠支出”,贷记“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
答疑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发了工资的员工出差的火车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可以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费服务的进项税额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没签订劳动合同发了工资的员工出差的火车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后再次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因此,您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入农产品后再次直接对外销售,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我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统借统贷的利息,母公司免征增值税,该利息税前扣除需要母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统借统贷的利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依据上述规定,母公司给您公司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您公司依据增值税发票税前扣除。
答疑餐饮住宿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酒店提供会议场地及住宿、餐饮服务开具“会议展览服务*会议费”发票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综上规定可知,店提供会议场地及住宿、餐饮服务开具“会议展览服务*会议费”发票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疑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是否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第二条规定吗,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因此,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成立公司如果没有招用退役士兵,则不可以享受抵减增值税、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
答疑委托研发费用的辅助账,是否需要设置填报研发费用明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填报说明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分别登记在序号1~6对应费用明细中;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在序号7中(即不需要填报委托研发费用明细)。
答疑企业取得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专票可以加计10%抵减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不是进项税额,因此附加进项税额加计的企业对取得取得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专票不可以加计10%抵减增值税。
答疑立体停车场的维护保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立体停车场使用了一套机械式自动升降的停车设备,根据上述规定,立体停车场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答疑个人将股权赠与直系亲属,再转让股权时其股权原值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直系亲属将受赠的股权转让,其股权原值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答疑公司举办周年庆赠送给个人的礼品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因此,公司举办周年庆赠送给个人的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销售货物由于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销售货物由于购买方延期付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答疑向银行贴现票据支付的贴现息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向银行贴现票据支付的贴现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保本理财收益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能否免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保本理财收益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应免征增值税。
答疑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项目,因此,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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