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增值税项目法人管理费可不可以抵扣?有没有知道的或者文字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实际发生管理服务,支付的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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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公司取得的政府研发专项补贴 需要计入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取得政府研发专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确认为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符合条件还可以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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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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