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企业17 年9 月下的营业执照 ,到现在没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影响 会被发现吗? 请赐教
现行金税三期系统要求企业对扣缴个人所得税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未申报系统存在记录,涉及被处罚的风险。
答疑根据201745号国税文件,请问问,汽车修理部,销售汽车零配件,发票;开,交通运输设备*其他车身零配件。这么开就行,还是得精确到,卖的是什么零件。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即可,不用进一步精确。
答疑增值税项目法人管理费可不可以抵扣?有没有知道的或者文字规定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实际发生管理服务,支付的管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
答疑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业企业,企业工程施工项目既有简易计税工程,也有一般计税工程,请问企业1-12月份取得的费用类发票进项税额如何进行分配抵减?是年末一次性按全年收入分配,还是按费用发票取得的当月按当月收入进行配比分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因此,企业工程施工项目既有简易计税工程,也有一般计税工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月(季)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答疑我公司为建安企业,总包方分包一个分项工程给我公司,合同总价款暂定不含税价格100万,其中部分主材由甲方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假如甲供材不含税金额为10万,我方给总包开具工程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基础?是按100万*3%计征增值税,还是按(100-10)*3%计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贵公司“我公司为建安企业,总包方分包一个分项工程给我公司,合同总价款暂定不含税价格100万,其中部分主材由甲方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问,假如甲供材不含税金额为10万,我方给总包开具工程发票时,如何确定增值税计税基础?是按100万*3%计征增值税,还是按(100-10)*3%计征增值税?”贵公司按结算金额90万元开具发票和3%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其它他应付,都有好几年没有发生额,有什么税收风险吗?都有哪些会被税务局确认销售或收入?
按企业经营常规,企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其它他应付,都有好几年没有发生额,如企业正常经营,属于税收风险点,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经营,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风险。
答疑17年10月份开的普票,今年再开发现税号开错,怎么办,会影响对方入账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17年10月份开的普票,今年再开发现税号开错,怎么办”,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按规定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建议开具红字发票冲回重新开具。
答疑公司2017年通过所得税清算,2016年多交了一部分,财务已编制了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到年末了,该怎么编制会计分录
根据贵公司公司提供的资料2017年通过所得税清算,2016年多交了一部分,财务已编制了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答疑我们开了茶,酒等几万元的发票,东西送给了客户,请问涉及什么税需要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开了茶,酒等几万元的发票,东西送给了客户,请问涉及什么税需要交”。一是上述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按其他所得20%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应收票据”附注: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和“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不理解具体什么意思,能具体说明吗?
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是指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到期的应收票据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是指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答疑房开企业老项目购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贵公司购进的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有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
答疑公司取得的政府研发专项补贴 需要计入不征税收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贵公司取得政府研发专项补贴,如果同时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条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不得加计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建议,确认为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扣除,符合条件还可以加计扣除。
答疑请教一下,要是进项联和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答疑我公司是分公司,收到总部所属的其它分公司无偿划拨的资产,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无需法律意义上(权属转移)将总公司资产划转分公司,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动,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老师们,我想问一下关于房产税的征收,一处房产即涉及从价又涉及从租,这样还怎么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处房产即涉及从价又涉及从租,应划分自用面积和出租面积,自用面积对应的部分按从价计算房产税,房产出租的部分,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答疑企业对优秀的客户奖励了一些手机,但购进手机说时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问企业是否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要缴纳增值税怎么变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贵公司将外购手机对优秀的客户奖励,属于无偿赠与他人按规定视同销售,需要计算交纳增值税。一般纳税如果进项税抵扣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后抵扣。
答疑我家是小规模企业,业务量不多,除了财务软件我一直用手工账登记银行明细和现金明细,两本账2017年只登记几页。2018年能继续使用吗
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大部分明细分类账都要在每年更换新账。2017年登记银行明细和现金明细帐,2018年不能继续使用,需更换新账簿。
答疑2017发票2018年最迟几月份入账?国家怎么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发票等)即可。
答疑轴承企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品卖钢材后,所得税汇算申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因此,生产过程中常有废品零件和成品废品,卖废钢材属于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时用清单申报在税前扣除。
答疑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成立分公司,增值税、所得税如何缴纳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成立分公司,增值税上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后项目如果为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可以向税务机关备案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除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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