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受疫情影响,无力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申请缓缴吗?具体有何规定?
发文时间:2020-06-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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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五条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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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指导意见。


  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我省在维持由税务部门承担我省企业职工五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不变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平稳有序、分工协作、征管高效、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城乡“两险”)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城乡“两险”的征收由税务机关负责。由于各地关于城乡“两险”征期规定不一,对征期跨年的城乡两险,由各市税务机关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商定划转时间,原则要求在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


  (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从便利城乡居民办理业务,避免“多头跑”的角度出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以“平稳有序、便民利民,基本不改变参保人现有缴费渠道和服务”为原则确定了“社保登记、税务征收”的办费流程,其中明确城乡居民继续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档次、金额以及扣款账户信息等业务。


  (三)城乡居民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扣款协议的,不需要再次签订扣款协议,直接由税务机关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有效扣款账户信息完成与商业银行的转签;缴费人需要新签订或者变更协议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未签订扣款协议的,可通过银行缴款、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聚合支付、门前缴费等多渠道完成缴费工作,目的是让缴费人不跑腿或少跑腿。


  (四)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将配套出台《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明确各征收环节的部门职责和具体程序。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  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就我省而言,税务部门已承担城镇职工五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农村人口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使缴费人能够清晰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什么时间申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缴纳,确保2019年1月1日征管职责划转后,缴费人能够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方式以及征管系统停机切换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