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跨区域涉税应准备哪些资料?

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三、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四、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预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5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填报60万元(=10+50);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8万元(=60×3%),填写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45万元(=10×2%+5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5万元(=10×1%+50×0.5%),填入申报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6-1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957958959960961962963964965966967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