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总公司中标并签了供电改造工程的合同,由南昌分公司施工的,南昌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中标及签订合同的是总公司,这种发票合规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 公司聘用其他公司的退休人员,支付的工资要怎么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不交社保?
国税函〔2005〕382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答疑 企业搬迁,原工厂的土地是自行出卖合适、还是收政府收储合适?
土地价款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建议由政府收储,首先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交土地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在异地承包施工项目,发包方也不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增值税是在发包方的机构所在预缴、还是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购入设备符合2008年优惠目录,可以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17]71号: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所以您公司2017年10月1日前购入的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可以在投入使用的年度享受优惠。
答疑建筑总承包方为开发房屋做的地基等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
财税[2017]58号: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建筑施工总承包方为开发房地产提供符合条件的服务,应当适用简易计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根据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的办法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答疑企业付运费,取得的运输发票,备注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信息不全的,是否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答疑取得股息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何时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10点第(1)项进一步明确:“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若实际收到所得的日期与境外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日所在的纳税年度确认境外所得。”
答疑境内个人在香港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在境内如何申报个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答疑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不能收回作为坏账损失,能所得税前扣除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答疑短期雇佣人员提供服务,能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贵公司雇佣的人员如果是规定完成某项工作才可以取得报酬,则属于独立劳务,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否则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答疑 我公司购入水库的天然水,请问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是营改增之前的文件,所以可以看出天然水销售不按货物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这里业务实际上涉及了服务,供水公司提供、保存水资源是提供服务的,收取的款项应当按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们有一笔业务中合同规定验收后付80%的货款,一年后付余下的20%。现在开票80%,同时收取80%的款。请问会计上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确认、增值税确认多少比例?
如果以后很可能不会退货,会计上收入按100%确认。但企业所得税按80%确认,增值税按80%确认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疑委托其他公司设计出来用于宣传的手游动漫产品属于哪种资产
企业委托设计的目的是推销产品,促进相关产品的销售,视为一种营销手段,由于其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和金额有很大不确定性,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当确认为资产,应当比照广告费用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明确规定,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在相关支出发生时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资本化确认资产。
答疑辞退员工,支付给员工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从表述来看,属于离职一次性补偿,应当按下列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扣除。
具体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签订购销合同并申报缴纳印花税,需要在合同上贴印花税票吗
各地管理不一致,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询问。比如北京市规定如下:
(一)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将电子缴税付款证明的复印件与应税凭证一并保存;
(二)以《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将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的复印件与应税凭证一并保存;
(三)以现金方式缴税的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与应税凭证一并保存;纳税人将应税凭证完税并按照上述要求保存相关资料后,不需要再到税务机关加盖完税标识。
答疑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写字楼,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率是简易计税吗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如果贵公司是2016年5月1日后租入的,则不能采用简易计税。如果是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则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答疑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出售时是否可按简易计税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计税。所以购进或建造时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才可以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如果是政策规定可以抵扣,但由于纳税人自己的原因没有抵扣,则不能按简易计税方法。
答疑旅游服务能否抵扣进项税,实务中如何把握
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并未包括旅游服务。旅游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从以下方面把握:如果这项旅游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支付的旅游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支付的旅游费用于生产经营,比如公务考察时,由旅游公司统一安排交通和住宿,支付给旅游公司的支出属于用于生产经营的,这部分费用支出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即旅游服务支出用于生产经营作为进项税额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能抵扣。
答疑司机出行违章,缴纳的违章罚款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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