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黄先生今年年初购置的车辆因故被盗,能否申请退回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 )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因此,纳税人被盗的车辆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已缴车船税的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月份起至本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答疑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答疑拖拉机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第六条规定:“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疑我公司有一套写字楼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分别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理费是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请问管理费是否需要合并到租赁费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物业管理费相关的服务项目,故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该企业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财产租赁合同上记载租赁金额的1‰贴花。
答疑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的印花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答疑债务互抵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债务互抵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合同,应根据债务互抵合同具体内容判定其是否有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如有,则应按规定征税印花税。没有,则不征。
答疑公司准备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请问这份旅游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疑出差误餐补助缴不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享受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对应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需要。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答疑企业租入不动产,发生大规模装修改造,装修改造费是计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根据会计准则附件会计科目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所以,您公司发生的租入资产的装修改造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答疑收取手续费的委托代销,个人应该按多少金额开发票
个人委托您公司销售的字画,公司出售后要开发票给客户,个人开给你公司的发票是你公司成本列支的依据。约定代收手续费的委托代销,个人要按销售额开发票。您公司收到服务费时,按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公司采购材料,收到销售方开的发票,材料与运输开在一张发票上,运费的税率也是17%,这样的专用发票我公司可以抵扣吗?
企业销售材料同时负责运输的,属于混合销售。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所以您公司收到的发票是17%税率的运费的,属于合规的发票,可以按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疑私营的非营利医院的用地和用房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财税[2000]42号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所以非营利医院的医疗自用的土地和房产不交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答疑境外个人为企业在境外销售产品,付款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以境外付汇代扣增值税时,不分个人还是单位,都是按适用的税率,不可以用征收率。
答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结果出现“重号”还能抵扣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
“六、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处理 :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
因此,对于海关缴款书比对结果为“重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答疑我公司过节时购买的预付卡,相关支出在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对于贵公司购买的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一般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答疑我们有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要注销,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将自己开发的老项目的房子用于出租,那么增值税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这种情况,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财税[2016]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答疑 我公司是营改增后的一般纳税人,现在把营改增之前购入的设备出租给别的公司,能否采用简易计税?
经过到主管税务局备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疑 我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取得进项税发票能否抵扣,该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应当注意,此处的雇主是指用人单位(企业),不能误解为企业的投资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企业参加的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可以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雇主责任险是企业为了转嫁自身风险购买的一种财产保险,不属于员工福利,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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