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打车取得的卷式发票,因为没有注明乘坐人的身份信息,所以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举个例子:小保公司的行政部门员工小明在2019年3月28日到乌鲁木齐出差,4月10日来财务报销差旅费,提供的交通费票据有:3月28日和4月3日的航空客票行程单两张,分别列明机票价1500元、燃油费50元、机场建设费50元和保险费20元;新疆市内打车费卷式发票12张,金额180元;北京市内神舟租车用车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一张,开具日期为4月3日,金额为206元,其中税额6元。小保公司费用会计审核单据无误后,将3626元款项打给小明。面对这些单据,费用会计该怎么作账?
首先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1.航空客票行程单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为:
(票价1500+燃油费50)/1.09*0.09=127.98元
※3月28日的机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4月10日返程机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月10日行程单中列示的机场建设费50元与保险费20元,不计算抵扣进项税。
2.神舟租车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元;
※新疆市内打车取得的卷式打车票因为没有乘客身份信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然后,小保公司会计进行账务处理:
确认差旅费3492.02元,进项税额133.98元,具体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机票) 3072.02
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保险费) 40
管理费用-差旅费-交通费(打车票) 3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3.98
贷:银行存款 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