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哪些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二、制造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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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


七、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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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15年通过招拍挂购买地,全额付款并且合同均以签订完毕,一直未开工,17年12月份因政府部门修理管廊,占用我们一块地,仅为占用,被占用的土地权属还是归于我公司,支付我公司占地补偿款90余万元,词笔款项我公司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分录应该怎么做啊,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呢。因为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原来面积缴纳,不能扣减占地面积后缴纳对吗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15年通过招拍挂购买地,全额付款并且合同均以签订完毕,一直未开工,17年12月份因政府部门修理管廊,占用我们一块地,仅为占用,被占用的土地权属还是归于我公司,支付我公司占地补偿款90余万元,词笔款项我公司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分录应该怎么做啊,是冲减土地成本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呢。因为土地权属并未发生转移,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还是按照原来面积缴纳,不能扣减占地面积后缴纳对吗”。
一、“17年12月份因政府部门修理管廊,占用我们一块地,仅为占用,被占用的土地权属还是归于我公司,支付我公司占地补偿款90余万元”,此行为本质上应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行为,公司收入款项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公司须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以及提供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相关证明,审批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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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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