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们电影放映属于简易征收,其他项目属于一般计税,请问都哪些进项税不可以抵扣,还有我们的房屋租金是否可以抵扣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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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购买材料或是花了一笔资金,17年末没有发票该怎么做账

一、会计处理: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因此,17年购进的货物如果已入库,没有发票按上述政策估价入账,18年增值税取得未认账发票,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二、所得税处理:根据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所以,贵公司2017年购进的材料,如果在汇算清缴时依然没有取得该原材料发票,那么该原材料的相关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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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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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资格超市企业,有两种情况:1、有的商品取不了正规商品发票,是否可以按无票销售处理,按相应的税率提销项税,另外如果顾客要发票是否可以开增值税普票(专票)? 2、有的商品因为价格等因素能开发票但不开发票,这样的商品能否按相应的税率提销项税进行销售,并给顾客开相应的增值税普票(专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购进商品未取得发票,不影响销售商品按规定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因此,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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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老师您好,我想问下研发费用加计价扣除如何立项,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因此,现行税收政策研发项目需“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一般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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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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