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货物类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货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