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异地提供建筑业服务,应该如何计算销售额?怎样选择计税办法?

答案:(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 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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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计划成本法下,企业外购材料时,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案:计划成本法下,一般通过“材料采购”“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外购材料时,按材料是否验收入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材料已验收入库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已验收入库,按支付的实际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计划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或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按相关发票凭证上应付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按计划成本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或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如果材料已经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月末仍未收到相关发票凭证,按照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即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下月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收到账单后再编制会计分录。


2.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如果相关发票凭证已到,但材料尚未验收入库,按支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待验收入库时再作后续分录。


对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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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实际成本法下,企业外购材料时,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案:实际成本法下,一般通过“原材料”和“在途物资”等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外购材料时,按材料是否验收入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材料已验收入库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材料已验收入库,按支付的实际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按相关发票凭证上应付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月末仍未收到相关发票凭证,按照暂估价入账,即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下月初作相反分录予以冲回,收到相关发票账单后再编制会计分录。


2.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如果货款已经支付,发票账单已到,但材料尚未验收入库,按支付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验收入库时再作后续分录。


对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企业应根据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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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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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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