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收取客户服务费是公司主营业务,收取的服务费先记入了预收账款,在给客户开完发票之后,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然每月都会积累一些未开具发票的服务费,没有确认收入,这样处理对嘛?有何财务风险?

首先,在给客户开完发票之后,确认了主营业务收入做法不正确。收入确认应分为会计上根据会计准则等政策确认会计上的收入,以及税收上根据税收政策确认税收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该贵公司未开发票服务费在相关服务完成时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应该按未开票收入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提供劳务确认收入时间,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所以贵公司服务费应该在服务完成时将相应预收款计入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外聘的退休人员在公司入职,当时按照正常工资薪金发放工资缴纳的个税,现在审计调整应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那么现在这一部分的个税应该通过什么方式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目前退休人员无法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所以无法符合上述条件。目前文件中劳动合同的定性存在争议。税务局通常按劳动报酬进行征税。目前企业稳妥的做法也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营改增,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 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