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地址跨区变更后,税务要办理变更吗?

答:需要的。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拓展】企业地址跨区搬迁操作流程: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提供以下资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营业执照及副本)、《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住所或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以下资料: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具体执行情况,各地有差异,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确认下,以主管部门的回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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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亿企赢

答疑公司买了一辆二手车,这个折旧年限该怎么确定呢?

答:如果企业购置的二手车是已提足折旧的,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是尚未提足折旧的二手车,会计上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即可,税法上按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4年减除转让方已实际计提折旧的年限,以剩余的折旧年限来计提。


  提醒:取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可参考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企业取得尚未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此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


  【情况二】企业取得已提足折旧的旧固定资产:


  (1)会计上:可以在预计可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


  (2)税法上:按照与会计上一样的折旧期限确定即可。参考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①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的生产设备为10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⑤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


  【拓展】常见的会计上确认折旧年限的方法可参考:


  (1)按照新取得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减去该旧固定资产实际已使用的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可参考该旧固定资产原拥有企业的原始入账发票,出厂时间证明等资料。


  (2)按照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新取得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相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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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亿企赢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那2020年第一季度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通常来说,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会在5月份预缴,不存在退还的问题。按月预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有可能会需要办理退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参考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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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留存什么资料?

答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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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建筑企业总分包差额征税业务的财税处理怎么做?

答案: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会计核算依据分析


1、简易计税使用的会计核算科目: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因此,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发生分包业务时,其扣除分包额差额征收增值税,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在 “简易计税”会计科目核算。


2、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调减“工程施工”的账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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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旅客运输相关凭证可以抵扣吗?

答案: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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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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