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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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23
来源: 云南税务

答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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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20
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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