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A公司是一家盈利企业,当年盈利1500万,通过股权收购B公司百分之百股权,B公司是亏损企业,共亏损1200万,其中近五年的亏损是800万,请问老师,并购后,A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只交1500-800=700,700x25%=175万对吗?

根据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其中属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其中属于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首先请您先区分税法上股权收购和合并的概念,税法上的合并指的是会计上的吸收合并,合并之后被合并方注销。

之后合并才有弥补亏损的规定,股权收购并不存在弥补亏损的问题。

其次,吸收合并弥补亏损也是有限制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并不能全额弥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三丰智汇
1... 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 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