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在多处取得经营所得,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因此,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并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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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符合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3月社保申报系统开放后,系统没有自动减免,企业全额缴纳了2020年2月和3月所属期的社会保险费,应如何申请退费?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第四条规定:“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3月份税务部门已向社保部门提供缴费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唯一缴费账户信息作为退费账户,如存在多个缴费账户、开户名称与本单位名称不符等无法确定唯一退费账户的,或社保部门反馈因账户原因退费失败的,税务部门将向缴费人核实具体退费账户,届时需要缴费人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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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某国有企业属于中小微企业,因改制原因,一部分员工参加机关养老保险,另一部分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部分是否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规定:“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


  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以参保单位类型进行划分。因此,该企业所有员工的失业和工伤保险对应的企业缴纳部分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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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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