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取得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
4.企业转让旧房,既无法提供评估价格,也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是否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
……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因此,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