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为非独生子女有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残疾没有承担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关扣除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纳税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一、2019年该纳税人是非居民个人,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目前符合居民个人的情形,2019年是否可以按照居民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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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时是否包含公司缴纳的五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九、个人是否可以拒绝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解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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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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