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在经费保障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措施?
发文时间:2020-07-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708

答:近年来,中央财政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支持和引导地方不断提高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在2014-2018年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基础上,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督〔2019〕4号),计划用两年时间,支持地方消除城镇“大班额”,补齐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短板等。2019年设立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2019-2020年安排587亿元。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尤其是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地区倾斜。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继续教育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二、继续教育


  此项附加扣除,涉及两种继续教育: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仅限在中国境内接受。如果是在境外,则不允许扣除。


  2.扣除期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2)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此处强调的是“同一”。如果结束一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再开始另一项,那么可以分别扣除48个月。但如果是两项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呢?笔者认为,如果二者期间完全重合,则选择其中一项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即可;如果二者期间不完全重合,那么在不重合期间内可以按实际情况分别填报,重合期间内应择一项填报。


  (3)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扣除主体


  如果接受的是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4.扣除标准


  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400*12=4800元。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1.前提条件


  必须取得证书,且该证书被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该文件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1)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共计59项。其中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税屋提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1月17日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最新的职业资格目录目前为139项,其中少了一项编码是“35”号的“会计从业资格”


  2.扣除时点


  取得证书的当年,具体以证书上所载时间为准。取得证书后可在当年任一月份填报信息申请享受,当年未填报的,最迟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每个证书只允许扣一次;且超过次年6月30日的,无法享受。


  3.扣除标准


  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即就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无论当年取得多少证书,纳税人每年可享受的最高专项附加扣除额为3600元。


允许叠加扣除与不得重迭扣除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的情形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具体扣除标准又分为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大类。即,在接受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办理该项附加扣除事项时,应注意不得重迭扣除和允许叠加扣除的两类特殊情形。


  一、不能重迭扣除的情形


  (一)同一纳税人接受某一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最长48个月的时间内,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但是,在此期间不能重迭扣除其他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也就是,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重迭享受,即使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及以上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也只能每月扣除4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当然,在48个月以后,如果该纳税人仍在接受另一专业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又可以在最长48个月的时间之内,按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例1,徐先生从2018年3月开始就读成人教育的工商管理专业,2019年3月在继续工商管理专业学习的同时,又就读成人教育经济学专业。因此,在2019年这个纳税年度中,徐先生在税前每月可扣除学习工商管理专业的本科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400元。且,每月也只能扣除400元,而不能因为同时还在读经济学本科,又从2019年3月份开始再重迭扣除每月400元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合计800元/月)。


  到了2020年1月,徐先生工商管理专业毕业了,本应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的扣除,但因其还在就读经济学专业,因此,仍然可以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接着扣除其就读经济学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二)在同一纳税年度,同一纳税人取得了两类及以上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或者取得两类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或者既取得了某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又取得了某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的,也只能扣除一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3600元),即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同一纳税人每年最多只能扣除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且只能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不得移至下一年度扣除。


  例2,张女士经过几年的考试,在2019年2月份获得了CPA证书,同时在2019年的4月份还拿到了税务师证书。张女士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证书作为其取得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19年扣除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同时,在2019年虽然其取得两个职业资格证书,但也只能扣除一次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而不能重迭扣除两项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7200元)。


  二、可以叠加扣除的情形


  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对于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是按不同的扣除方式规定不同的扣除金额。


  据此,同一纳税年度中,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同时,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且符合扣除条件的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即,同时符合两大类继续教育扣除条件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类专项附加扣除。在同一纳税年度中,该纳税人既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还同时可以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支出。该纳税人当年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例3,王先生在2018年开始就读成人教育的经济学专业,其在2019年度每月均可扣除学历(学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400元。时至2019年4月份,王先生又取得了税务师证书,因而其在2019年度还可扣除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在2019年这个纳税年度中,王先生既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享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还可以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支出,2019年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的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


  纳税人应把握好相关税收政策,既不因误解税收政策违规多扣除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也不因不知晓税收政策规定而少扣除可以扣除的支出,从而正确缴纳依法应缴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