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单位向境外企业支付了一笔外汇资金,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外汇资金且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您也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输入必录项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全流程无纸化”,点击【下一步】,上传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申请提交完成,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您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查询】模块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


温馨提示:目前深圳市税务部门已与外汇管理部门实现此备案表信息的数据实时共享,各付汇银行可通过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查询密码在数字化外汇管理平台查询到相关税务备案信息,纸质备案表不再打印。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1-05
来源:深圳税务

答疑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答: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我国个人所得税境外抵免,采取分国分项计算汇总确定限额,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抵免限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二)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三)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1-04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825826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5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