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方面。一是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最高提至100%。二是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
在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方面。一是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二是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三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企业,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一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二是鼓励基层就业,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三是鼓励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在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方面。一是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二是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三是指导地方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上述补贴政策已有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新增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