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今年受疫情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又有新的优惠政策?

答:(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六类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50%以上的,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申请抗击疫情房土两税困难减免。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截止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土地、房产,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第一季度,纳税人(出租人)已享受按70%比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可重新选择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可就高享受,但不能叠加享受。


(4)对第(1)项、第(2)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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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股东出资未到位,受资公司对外借款利息可否税前扣除?

回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关键词:意味着据实有限额扣除】


可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2)可以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3)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结论】即便出现股东出资未到位情况下所产生的利息,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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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发票如何正确开具?

回答:


1、升级系统找到最新编码


为解决银行、公积金贷款难题,按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公告规定,要开出不征税发票。


首先需升级系统,找到最新编码。即 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V2.0.11) 。


升级后,开票系统中有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其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2、区分情况正确开票


(1)期房销售


交房前收到预收款,选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编码开票,并在税率栏填“不征税”,开普通发票,不得开专用发票。开发票次月按3%预缴率预缴增值税,不需纳税申报。如系统清卡不成功,需在申报期去办税服务厅手工清卡。


交房后,需将之前开的税率栏为 “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后再重新开税率栏带实际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并于次月纳税申报。 此处原开的 “不征税”普通发票如不收回红冲,对方有重复入账问题。


(2)现房销售


由于预收房款后会马上交房,可直接开税率栏带实际税率发票,并申报。


(3)已申报缴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选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编码开票,并在发票税率栏填“不征税”,开普通发票,不得开专用发票,开发票后不用申报。如系统清卡不成功,需在申报期去办税服务厅手工清卡。


注意: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申报缴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业务,需补开发票的,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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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8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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