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烟叶税的税率是多少?烟叶税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规定:“第三条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 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
第十条 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答疑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注意:可作为计算“三项经费”(如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答疑事业单位取得发票是否要填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17年7月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事业单位取得发票无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疑核算企业的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1、存入
借:其他货币资金.-XX账户
贷:银行存款
2、使用
借:原材料或在途物资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取得专票)
贷: 其他货币资金 --XX
3、剩余转回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一XX
答疑促销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在促销时把一些商品按进价赠送给消费者使用
小规模纳税人:
借:营业费用/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答疑销售货物发生折让、购买方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答:企业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时,在销售方开具回折让红字发票时,购货方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如商品尚未验收入库,则作红字分录
借:物资采购(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2.如商品已验收入库,采用进价核算的,则作红字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答疑公司管理应该如何设定成熟的机制与业绩条款?
答:1、期权成熟机制一般分年限成熟,最常见分为四年,也有三年和五年成熟,看公司的发展情况。
2、最常见的四年平均。一年结限25%,一年成熟25%。也有不平均的情况,比如二年结限50%,后面每一年结限25%。根据员工具体情况来定。比如:老员工前多后少,新员工前少后多,也有员工中间会有一段高速发展,可以是中间多。
3、不需要为股权激励单独设立业绩指标。对于销售岗位而言,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在公司工作时间段达到要求,同时又达到公司对销售岗位的要求指标,这样期权才能成熟。
4、公司的业绩要求是否一定要完成,是否可以打个折,取决于公司。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中房产税优惠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叠加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答疑房地产企业合同签订的必要财税条款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1)合同标的额必须为税前金额;
(2)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施工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间;
(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及时间;
(6)明确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身份,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写入合同;
(7)必须明确取得发票的类型及时间,是增值税专票还是普票;开具发票的税率、能否抵扣、开具日期、送达期限等内容;
(8)合同中加注对供应商提供真实合法发票约束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假的或虚开的,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9)业务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商务合同的修改、补充等行为,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其对税款、税率的影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应一并在合同中做出约定;
(10)违约金不要和购买货物数量挂钩。
答疑代开的发票是如何盖章的?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答疑采购成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存货所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应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中。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答疑电商采购的模式有哪些?
答:渠道模式的电商采购,主要从外部供货商采购,在自己开发的平台商城让用户一站式购买。通过自身物流或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
譬如京东一站式B2B订货平台“京东掌柜宝”,都是与京东入驻加盟的便利店,自京东平台在线采购。
唯品会通过采购各品牌商品(如服装,鞋子,箱包,配饰,香水,化妆品、奢侈品等品牌商),然后再通过唯品会网站销售。
入驻平台的电商一般在网上卖东西首先要进货,一般先在厂商或代理商那里购买商品采购入库,再将商品运入自家仓库。
答疑房地产企业工程进度款支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合同已经签订;
(2)工程进度满足合同约定;
(3)工程质量或提交成果达到合同要求、采购货物已验收合格;
(4)工程类合同的完工产值由成本控制部核定并确认总价;
(5)各级审批流程齐全;
(6)合同进度款应按完工进度及合同约定比例付款,严禁超比例付款;
(7)施工方按完工进度提供合同约定的(包括增值税发票种类及税率)、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答疑地下建筑物占地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有何特殊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5]财税字第143号)规定:“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答疑我企业无偿使用铁路部门的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疑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答疑8月购买的存量房用于办公,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间开始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既生产原矿产品又生产选矿产品,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也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如何平衡原矿、选矿的税负,是资源税必须解决的问题。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我们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较好地实现了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资源税立法将设置折算率、换算比的做法,改为授权各省根据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原矿、选矿的税率。这样既确保了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又简化规范了税制,便利了申报缴纳。
为了更好地落实税法的上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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