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准备金的销售数量如何确定?
发文时间:2020-10-21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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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相邻两个调价窗口期之间汽、柴油的实际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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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自2019年1月1日起,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核定的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通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明确有关征收标准,以便缴费人了解相关规定,便捷高效地办理缴费业务。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全文共有3条规定:


  (一)关于征收标准的规定


  《公告》第一条明确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确定。非标准品的征收标准按照标准品征收标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关于申报缴纳的规定


  《公告》第二条明确了缴费人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向税务机关申报汽油、柴油销售数量和应缴纳的风险准备金。


  (三)关于宣传辅导等事项的规定


  《公告》第三条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公布办理渠道,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提高缴费便利化程度,切实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三、施行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2020年第四季度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的时间为2021年1月7日。据此,本《公告》自2021年1月7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缴纳、征收标准、办理渠道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列明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以下简称《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缴纳义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申报《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公告》还对满足汇总缴纳条件的企业如何进行申报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明确了云南省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办理渠道。即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三)《公告》附列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的附件3《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和填报说明,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征收标准),以便缴费人申报缴纳。


  三、公告实施时间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有利于缴费人原则出发,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