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既生产原矿产品又生产选矿产品,该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也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如何平衡原矿、选矿的税负,是资源税必须解决的问题。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我们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较好地实现了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资源税立法将设置折算率、换算比的做法,改为授权各省根据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原矿、选矿的税率。这样既确保了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又简化规范了税制,便利了申报缴纳。


为了更好地落实税法的上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30
来源:北京税务

答疑企业既生产原矿产品又生产选矿产品,如何申报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也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如何平衡原矿、选矿的税负,是资源税必须解决的问题。


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我们通过设置折算率、换算比,较好地实现了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资源税立法将设置折算率、换算比的做法,改为授权各省根据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原矿、选矿的税率。这样既确保了原矿和选矿之间的税负公平,又简化规范了税制,便利了申报缴纳。


为了更好地落实税法的上述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进一步明确,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2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取得餐饮服务的发票税率为免税是否合规?

答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餐饮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进一步落实好支持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明确相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简便征管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的解读》中明确,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餐饮服务的发票税率为免税是合规的。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29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不抵扣的专票到底要不要认证?

答:先看你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是小规模,最好不要对方专票要普票,如果收了专票,价税合计进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该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小规模不需办理认证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不认证不进项抵扣,做法很奇怪,一般都是很缺进项,你却不抵扣,要说清为何这样做背后的原因。假设就是奇怪,就是不想认证不想抵扣,


首先,发票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的规定。不认证完全没有违法、违纪的风险。认证这一程序仅是“抵扣”的条件而已。所以,简单理解,不抵扣的话,想不认证,就不认证。其次,虽然不认证是合法的,但不认证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1)发票不认证,会形成所谓“存根联滞留”的发票。


开票方开了票、交了税,受票方却没有进入系统,等于专票没有走完一个完整的链条,形成专票滞  留在你手里, 税务机关可能会怀疑你收到专票不认证,不入账,是为了隐瞒成本。隐瞒成本的目的 显然是想同时隐瞒收入,形成两套账偷税。滞留票的数量和金额多了的话,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 ,轻则会被要求写《情况说明》书面交代情况,重则会被上门查账。


(2)如果不认证,在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形成损失。


比如,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职工福利的不动产专票,进项不能抵扣。但是这些进项并非“永久 、一定、肯定不能抵扣”。按营改增后的规则,如果未来转换用途,又用于非简易计税、非免税、非职工福利项目又符合营改增政策可以进项抵扣了,比如《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九条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由于认证是抵扣凭证的前置条件,没有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以前没有认证,可能存在认证期限逾期等其他限制条件,导致改变用途后,未来丧失抵扣可能性的风险。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09-29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1... 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