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答疑契税的应纳税额计算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条规定,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p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答疑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答疑纳税人应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答疑哪些出口货物符合代办退税条件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答疑生产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如何办理代办退税备案?
答:1.生产企业应当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并提供代办退税账户,同时将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留存备查。
2.综服企业应当办理代办退税备案。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同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3.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与相应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进行比对,比对相符的,予以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比对不符的,将比对不符情况一次性告知综服企业。
答疑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在哪些情形下应该缴纳资源税?
答: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实践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包括两类情形:一类是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另一类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或者非应税产品。为了确保不重复征税、不漏征漏管,对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如铁原矿用于继续生产铁精粉的,在移送铁原矿时不缴纳资源税;但对于生产非应税产品的,如将铁精粉继续用于冶炼的,应当在移送环节缴纳资源税。
为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明确,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答疑契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答疑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答疑在哪些情形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答疑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员?
答:若您需要变更办税员,可通过实名办税绑定/解绑模块直接办理,成功办理后电子税务局将同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办税员)。
新增办税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管理”,添加办税员后,办税员通过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确认绑定”确认绑定信息,即完成实名绑定办税员。新增绑定办税员信息将同步变更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删除办税员: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办税人员管理”,选择办税员解除绑定。也可由办税员本人通过电子税务局“企业登录”入口或“自然人登录”入口登录,进入“用户管理-解除绑定”,选择纳税人解除绑定。解除绑定办税员信息将同步变更至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答疑坏账损失的确认条件都有哪些?
答: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②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③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④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⑤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疑个人代开发票时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代开普通发票如果是免税项目不交。
个人按次纳税的,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不交:小规模纳税人当月代开发票累计不超过3万,季度代开累计不超过9万免征。
对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实际执行时,各地不大统一,一般是对于未办证的凭身份证代开的自然人,每次代开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不交,超过500元要交。对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以及组织临时登记户享受按月3万按季9万政策,如电信,旅游,保险等汇总代开的,还有各类村委会、事业单位办组织临时登记的按季享受。(财税[2015]96号)
答疑不在经营范围内的应税业务,如何选择增值税征收品目?
答:如果您有税种且有对应征收品目,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业务据实开具发票,如无对应税种则需到前台核定税种。
对于偶然性发生的业务,您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新增征收品目可全市通办理,所需资料为税务登记副本的原件。
若属于经常性业务,您应变更经营范围。
答疑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答疑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答疑实务中到底该如何选择使用开办费科目?
答:1)预计开办期跨年时:建议使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这样可以避免开办期的利润表为负数(亏损),符合税法“筹建期间不确认为亏损年度”的规定。
2)预计开办期很短且不跨年:可以直接使用“管理费用—开办费”。不过,如果开办费金额太大,以致打算分期摊销,则应选择“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预计不跨年且招待费与广告费极小:可以不考虑开办期,直接按正常经营核算。即没有开办期科目,期间费用按正常归属核算。
答疑电商销售的虚拟商品是否存在退货?
答:电商销售的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
虚拟商品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专指可以通过下载或在线等形式使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无实物性质,网上发布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
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社会服务等。在虚拟商品中又包括数字商品和非数字商品。
虚拟商品主要包括教育类(育儿胎教、电子书等)、软件类(譬如营销、社交软件等)、素材类(文字资料、图像等)、充值类(点卡、网游装备、qq业务等)、资料类(行业资讯、考试资料等)。
虚拟商品交易具有瞬时性、不可逆性,往往不支持退货,所以我们讲的退货一般都是可看得见的实物商品。
答疑购销合同取消后能否退还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签订购销合同后,无论合同取消或者未发生业务,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疑专项附加扣除什么时候开始?
答: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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