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单位向境外企业支付了一笔外汇资金,是否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答: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外汇资金且不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2份,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您也可以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界面输入必录项申请信息后,点击【下一步】,选择“全流程无纸化”,点击【下一步】,上传附报资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申请提交完成,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您可在电子税务局【首页】-【公众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查询】模块查询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


温馨提示:目前深圳市税务部门已与外汇管理部门实现此备案表信息的数据实时共享,各付汇银行可通过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查询密码在数字化外汇管理平台查询到相关税务备案信息,纸质备案表不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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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5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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