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电子发票不同于纸质发票,虽然都可抵扣,但在抵扣时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财务人在抵扣电子普通发票时,务必仔细谨慎核对后再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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