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按税点卖票的外账如何处理?

强调:绝对不能把“按税点卖票”作为一种获取利润的常规手段!


之所以能“按税点卖票”,通常是由于进项充足且销售主要是无票销售,这样的无票销售如果都不确认收入,则收入过低、跟企业规模严重不符的话,也说不过去;而如果直接确认无票收入,则又有点浪费资源。所以,这时候可以适当的对外“倒票”。


外帐


(1)对方全额付款:


A.先以发票内容,按正常销售处理


B.多余款项通过内帐划转,还给对方


C.外帐上虚的应收账款,以后找机会用现金冲销


(2)对方只付票点的款项:


A.先按正常销售处理(即按发票内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再核算票点款,注意,最好是现金,而且不要跟上面同时(留点时间差)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C.找机会冲销虚的应收款项


借:现金


  贷:应收账款


说明:很多人认为这种方式只是对采购方不利,而与销售方无关。其实是双方都不利,因为如果这种情形不少,那么税局会发现收款的只是特定的一个比例,其他最后都是现金冲销,这样就很容易发现或者疑心:是否有虚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这对双方都是一种高风险的方法。


注意:期末还要结转虚的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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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来源:焦点财税

答疑哪些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需要进行个税汇缴?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综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需进行经营所得汇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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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来源: 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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