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如何获取清税证明?需要多长时间?

答: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六)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另外,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套餐业务——清税注销套餐”办理,系统将自动对是否符合即办资格进行校验。对于满足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可在即办条件验证结果通过的情况下,采取承诺制即办注销。对于不满足即办资格的纳税人,可按照一般注销流程,经审批后完成注销。


企业成功注销后(包括即办注销和一般流程审核通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登录--免登陆功能--注销登记查询”模块,下载清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打印清税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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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2
来源: 上海税务

答疑增值税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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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2
来源:12366

答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步骤是什么?

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概括为三个步骤,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第一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情形一:购买方申请开具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二:销售方申请开具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二步:税务机关接收校验信息表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此外,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负数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需要注意的是,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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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1-03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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