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深圳纳税人丢失了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若您丢失了尚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办理发票挂失报备与处罚手续。


深圳地区纳税人空白发票丢失时,应由丢失方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失发票,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您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办理挂失报备,也可以选择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申请,并于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完成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申请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对于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罚标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首次违反且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每份50元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2000份及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二步、对应空白发票电子信息作废或退回。


完成挂失、处罚手续后,您需要登录开票软件作废对应丢失发票的电子信息,或将电子数据退回税控设备,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电子信息。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1-17
来源: 深圳税务

答疑我公司提供技术转让和相关的技术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上述文件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如您公司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提示:您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您公司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答疑发生退货情况时,没收到红字发票,仍然可以做进项转出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0-11-16
来源:上海税务
1... 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 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