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
举个例子——
B公司在外省经营两个建筑项目。项目一:B公司为总包方,扣除分包款后不含税收入为10万;项目二:B公司为分包方,当月提供建筑服务收入为3万。则B公司在外省当月销售额为13万,未超过15万,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免税政策,无需在外省预缴税款。
答疑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答疑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
答:由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征增值税的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疑新办、注销、停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或是申请停业登记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销售额均按照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答疑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想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答:没有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销售额未超过15万,电子专票的销售额是否也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因此,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电子及纸质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普票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答疑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咋办?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当期总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后,将全额征收税款。
答疑未超过15万的小规模纳税人能不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答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有调整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
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疑个税汇算清缴 我该如何申请退税?
您可在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后,直接申请退税:
1、如果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等网络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在税款计算后您可选择申请退税或放弃退税,只要您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
2、如您由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可以由其在为您完成年度汇算后一并申请退税。
3、若采取邮寄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在填报申报表时勾选“申请退税”,并填写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信息。
答疑虚拟商品是否存在退货处理?
答:电商销售的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虚拟商品。虚拟商品是指电子商务市场中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专指可以通过下载或在线等形式使用的数字产品和服务),无实物性质,网上发布时默认无法选择物流运输的商品。可由虚拟货币或现实货币交易买卖的虚拟商品或者虚拟社会服务等。在虚拟商品中又包括数字商品和非数字商品。虚拟商品主要包括教育类(育儿胎教、电子书等)、软件类(譬如营销、社交软件等)、素材类(文字资料、图像等)、充值类(点卡、网游装备、qq业务等)、资料类(行业资讯、考试资料等)。
虚拟商品交易具有瞬时性、不可逆性,往往不支持退货,所以我们讲的退货一般都是可看得见的实物商品。
答疑哪些产品可以享受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可适用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清单以91号公告附表《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为准。
答疑一般纳税人与个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印花税有没有优惠?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印花税优惠。
答疑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答:不征税发票是营改增后创新的开票形式,随着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的出台,创新了三类不征税发票的开具模式,不征税发票的代码为601至603,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后续发票开票系统中不征税发票代码陆续增添项目。不征税发具的开具模式,打破了不征税项目开收据不开发票的惯性思维,对于特定的不征税项目应按规定开具不征税发票。需要注意的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票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社保缴费失败应该如何处理?
社保费扣款失败存在多种情况:
(一)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缴费人需要补足账户余额后重新缴款。
(二)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银行账号与户名不符,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核对三方协议信息内容。
(三)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共享参数表中无此预算科目或辅助标志错误,缴费人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定信息是否有误。
(四)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账号不存在、未签约、状态错、不允许扣款、银行系统内部错误,缴费人需要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信息。
(五)若缴费系统界面显示核心征管连接税库银超时、与国库通讯超时保障、通信异常、税库银系统无法访问、MQ发送信息失败、系统当前非工作状态、非该种业务受理时间、税库银本地服务失败、作废、原交易状态不明等提示,缴费人可先行退出操作界面,重新发起缴费要求。
若系统界面显示其他提示内容,可按照操作界面提示操作;若仍然无法处理,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有关规定执行。
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答疑企业所得税列支的成本何时必须取得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做了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答疑如果对方已经失联,或者破产、注销,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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