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货物报关出口时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享受免抵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答疑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办理停业?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因此,只有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业登记,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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