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疑会计人的继续教育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
由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没有取得相关证书,未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该项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否含增值税 ?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无论您的业务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只会影响增值税的核算,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实际购置价格应当不包含增值税。
答疑什么是偶然所得?
答: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
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答疑工会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比例如何确定?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答疑建筑业差额征收增值税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吗?
答:只有简易计税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差额纳税这个政策。
参考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汇总纳税小型微利企业上季度已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答疑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
答:根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14]57号和国税总局2015年90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减按2%征收, 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个例子!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0年10月8日销售2015年11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购入该机器设备时A公司尚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次销售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答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凭证都有哪些?
答: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2)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
3)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手机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答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答疑进项构成比例中各进项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自2019年4月起,连续滚动计算的,也就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比如您要10月申报期提请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周期就是2019年4月-9月,随着时间推移,这个计算周期会越来越长。
答疑发放给职工的年终奖是否也应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答:是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所以应并入社保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费。
答疑印花税按期的和按次的采集后,按次的无法税源信息同步,如何处理?
答:打开按次采集的界面,时间必须是当天,例如今天是12月7日,那么,采集时税款所属期起止必须为12月7日方能同步。如果不是当天,可以删除采集信息后重新采集后同步。
答疑何更正已采集印花税的税源,如何作废已采集印花税的税源?
答:一、更正已采集税源
①选择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查询税源信息”按钮,可查询出在税款所属期内已采集的印花税税源信息;
②可通过“查看”、“修改”按钮对已采集的税源信息进行查看和修改。
二、作废已采集税源
点击作废税源信息按钮,勾选已采集条目,点击作废已采集信息,可作废采集信息。
答疑工会经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是什么?
答: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答疑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是否有减免?
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第二条,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全国总工会将视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会经费收缴改革的进展情况确定支持政策的后续时限。
也就是说,今明两年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都会全额返还。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答疑土地使用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从值计征房产税的时候,必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答疑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答疑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